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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6-03-15
抚顺市顺城区悦景山养老院被侵害问题
内容:
一、 基本情况与事实依据 我院前身系抚顺市双星酒厂职工倒班宿舍,于1997年经顺城区政府招商引资批准合法建成,属合法历史建筑。 2006年沈吉高速开工建设,我院建筑建成时间远早于高速修建时间,系典型的“先有房,后有路”情形。 2017年,我院依法转型为医养结合养老院,持有《营业执照》《养老机构备案》《消防验收合格》《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全部法定经营许可,资质完备。目前入住老人多为高龄老人对环境安静与安全有极高要求。 二、 主要问题与诉求 (一) 沈吉高速长期噪音超标,严重危害老人健康 沈吉高速自2006年建成近20年来,从未在我院对应路段安装隔音屏障、隔音窗等降噪设施。我院仅能自费在外墙加装简易隔音棉,根本无法阻挡长期的高频噪音。 1、数据确凿: 2026年3月,我院委托辽宁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MA资质)进行检测,报告编号:辽环监字〔2026〕第0309(10)号。结果显示: - 昼间室内: 68分贝(国家标准0类限值≤50分贝,超标36 ) - 夜间室内: 54分贝(国家标准0类限值≤40分贝,超标35 ) 2、距离过近: 经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测量,养老院疗养房间与高速路距离仅15米,养老主楼距离高速公路仅76米,远未达到安全防护标准。 3、后果严重: 24小时重型车通行产生的巨大震动与噪音,导致老人无法休息,基础疾病等持续加重,康复治疗无法开展。 (二) 野蛮施工震损房屋,危及机构正常运营 2025年11月21日,沈吉高速施工队在沈吉高速顺城区会元乡马金段作业时,无视周边安全,实施野蛮施工。 1、 事实经过: 施工队在距我院疗养房间仅24米处(经第十地质大队实测),未采取任何减震、防护措施,强行暴力砸桩。当时,养老院工作人员及多位老人发现房屋剧烈晃动和刺耳的噪音,马上到施工现场进行制止,现场施工人员态度极其强硬,声称“公益事业必须干”,连续砸入22根桩,导致我院房屋墙体剧烈震动、多处开裂。 ​ 2、推诿拖延:事发后,我院多次投诉。施工方代表郭红阳等人起初推诿责任,态度恶劣;2026年3月2日虽派员现场勘查,但仍拒绝承认施工责任,要求我院“自行找鉴定机构”,至今未给出实质性解决方案。 ​ 3、安全隐患: 裂缝正持续扩大,养老院已存在重大建筑安全隐患,无法正常经营。三、 我院的具体诉求 针对上述双重侵害,为保障百名老人的晚年安康,我院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1、限期整改噪音: 责令辽宁交投集团立即在我院对应高速路段安装高标准隔音屏障及隔音窗,限期达标(昼间≤50dB,夜间≤40dB),根除噪音污染。 ​ 2、彻查施工责任: 组织专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检测与安全鉴定,明确事故责任。 ​ 3、修复与赔偿: 对开裂房屋进行免费维修、加固,恢复原状;赔偿因房屋受损、鉴定及搬迁过渡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或者整体动迁补偿。 ​ 4、书面承诺: 要求辽宁交投集团出具书面承诺,后续施工必须采取严格防护措施,杜绝再次发生震动损害事件。 以上反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含检测报告、测量图、录音及相关证人),恳请领导高度重视,协调相关部门尽快介入处理,还养老院一片安宁! 电话:1389831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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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6-03-10
向厅长反映情况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明塑料厂晚间排放有毒排放有毒气体和噪音异味刺鼻 影响 村民休息 都睡不觉
内容:
本人,姓名 ,邹威,身份证号.210881198705031876,联系电话13840750405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四台子村,村民,向生态环境厅反映情况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鹏明塑料厂,法人,姜运鹏,该厂排放有毒排放有毒气体和噪音异味刺鼻,他们家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四台子村,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明塑料,法人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排放有毒气体和噪音异味刺鼻,有吹膜机, 有彩印机,有造粒机,他家有两个生产加工地 ,前院有地下有彩印机,和造粒机,和门市,后院也有造粒机彩印机,吹膜机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排放有毒气体和噪音异味刺鼻 ,尤其在工作人员下班以后,排放大量有毒排放有毒气体和噪音异味刺鼻,晚上影响村民休息,晚上都睡不好觉,本人只能向厅长反映情况,相关工作人员不要拿排污许可证说事,别包庇,袒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明塑料厂排污许可证过期失效,登记编号92210804MAOWNJYG0P001Z,有效期2020-06-01至2025-05-31,已经过期失效,不要包庇袒护,希望生态环境厅厅长给解决问题,不要被有毒排放有毒气体和噪音异味刺鼻污染,给解决问题,在此感谢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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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6-03-06
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信
内容:
厅长你好 我们是铁岭市铁岭县大甸子镇黑林子村村民代表聂玉喜,身份证号(21122119530607093X)、何继海,身份证号(211221196011040914)及相关利益人张丹,身份证号(211202198505190023),紧急向您反映铁岭市政府及市环境局在2010-2017年规划柴河水库准保护区过程中,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其中第三项中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2015年11月19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规划区方案及批复未履行公告、未告知、未公示、未征求村民意见、未行听证,未立警示标牌,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减化材料上报省厅及省政府,致使我们投资人(包括所有大甸子镇十八个村委,在不知道有准保护区的情况下投资大甸子镇黑林子村项目,造成重大投资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之规定,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希望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能引起高度重视,彻查有关上报手续!查清责任到底是谁!还我们村民及相关人员公平、公正!此事我们有决心维权到底及至中央信访!后附相关上访材料。 铁岭县大甸子镇村民全体村民代表:何继海、聂玉喜 相关利益人员代表: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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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6-02-26
关于咨询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适用问题的函
内容:
一、咨询的具体问题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设商业性探矿采矿项目(不含探转采)。 现就此条款,向贵厅依法咨询如下: 本条中 **“探转采”** 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形成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 **“不含探转采”** 范围?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是否属于本条禁止的 **“新设商业性探矿采矿项目”**? 二、咨询理由 本人合法矿业权相关权益与本条款适用直接相关, 实践中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探转采是否受本条禁止存在理解分歧, 为准确执行法规、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厅申请政策适用解释。 三、请求 恳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对上述问题依法作出 书面、明确、正式的政策适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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