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政策解读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相关要求,高质量推进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经省政府批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辽宁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 4119—2025),新建企业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三、控制指标
与35号文相比,涵盖了钢铁工业中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全部工艺、生产措施及其33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细化部分生产工序有组织污染物排放限值,对钢铁企业物料储存、输送、装卸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明确的控制要求。
四、排放限值
本标准在排放限值设置上与35 号文相契合,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35号文中没有涉及工艺和生产设施的污染因子按照行业标准(GB 28662-2012、GB 28663-2012、GB 28664-2012、GB 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及GB 41618—2022、GB 37822-2019等国家标准执行。在氨法脱硫、脱硝设施排放中增加了“氨”的相关要求,浓度限值为8毫克/立方米;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中氨浓度限值为0.2 毫克/立方米。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既保证了与国家相关标准的一致性,又能够充分体现对我省钢铁企业适用性,标准实施后将大幅削减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提高行业整体环保水平,引导钢铁行业向高质量、低污染方向发展。
五、管理与监测
细化各产尘点存储、输送、转运等抑尘措施,挥发性有机物存储、调配、使用、回收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的运输监管;对非正常工况和污染物监测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对环保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监督管理要求。
文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地方标准的通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