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编制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申请人可以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ln.gov.cn/;
2.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
3.省生态环境厅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4. 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及时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主动公开由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制作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委托受理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撑和事务性保障。
办公地点: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邮编:110161
联系电话:62788517或62788519
传 真:024-62788500
网 址:http://sthj.ln.gov.cn
电子信箱:hbtzwgk@163.com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详见附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受理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提交。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场所,当面递交申请表。
(三)申请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每张《申请表》申请一条政府信息,尽量详细、明确地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以利于提高查找、确认、处理的效率,便于尽快答复申请人。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省生态环境厅接到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申请后,审查申请内容,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省生态环境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办理政府信息申请时,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