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目前废弃露天坑比较多(以石灰石矿开采或盗踩形成的为例),拟采用一般工业固废(粉煤灰或煤矸石等)回填平整场地后,恢复农业或工业类用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8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规定“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不符合8.1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其充填或回填活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HJ25.3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另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3.11条 回填 backfilling
在复垦、景观恢复、建设用地平整、农业用地平整以及防止地表塌陷的地貌保护等工程
中,以土地复垦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替代土、砂、石等生产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
间、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取土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的活动。
想请问一下,假如废弃露天坑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拟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回填,这类的环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属于土砂石开采-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