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系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居民张广萍,2000年我爱人赵长胜(已故)于抚顺市挖掘机制造厂配件公司签订《房屋士地有偿转让协议》转让金额为:85000元(有转让协议书及产权证为证),位于:新抚区(老挖掘机厂院里)。购买该房屋后在此经营肉食鸡屠宰加工厂(有营业执照为证)。
2003年7月,抚顺市创建绿都抚顺,并建立了抚顺市绿都指挥部,由市环保局主办,对该地区进行强拆。指挥部要求必须将原始材料及房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交到指挥部,并签订动迁赔偿协议,赔偿协议金额为:45万元(有估价报告及拆迁评估表为证)。现动迁已有近20多年,但动迁补偿款 45万元至今未给付,我欲哭无泪求助无门,到哪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不作为。到省信访局让回抚顺信访局,抚顺信访局又给我推到主管单位:抚顺市环保局,环保又推回抚顺市信访,至今没有给付动迁款 45万元。无奈,为此恳求能查明事实,责令抚顺市环保局立即给付动迁款 45 万元,给予公平、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