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有效防范并及时发现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等违法行为,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2月1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发至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24-62788687
邮 箱:gyc.ssthjt@ln.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
可追溯信息化监管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有效防范并及时发现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等违法行为,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加强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24年底前,依托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推动辽宁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完成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通过采取危险废物智能称重、二维码电子标签、电子台账、电子联单、转移轨迹实时上传、视频监控、手持终端等智能化物联网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实时、动态、预警的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非现场监管,提升全省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能力及规范化管理水平。
列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产废单位(以下简称重点产废单位)要配置使用智能称重、二维码电子标签、手持终端等物联网设备,自产生环节起即生成二维码标签。危险废物入库、出库全程扫码,自动生成电子台账并上传省平台,杜绝后补台账。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参照实行信息化管理。
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根据管理计划在省平台中如实填写转移的数量、重量、代码等信息,并发起转移联单,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纸质联单或后补联单。重点监管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须在省平台上传危险废物出库、装车的现场照片(含位置、日期、时间等信息)。
我省推行危险废物转移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可通过省平台实时监控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运输车辆出现滞留时间地点异常、偏离正常轨迹的,省平台会自动提示预警,并同步推送给产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出现预警情况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产废单位发起转移联单后,省平台会自动向移出地、接收地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推送提醒信息。移出地、接收地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联单提醒后,须对单次转移量大、液体类等环境风险高的危险废物加强全过程监管,可通过省平台上对运输轨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视频监控等对转移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经营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核对入厂废物的类别、性状、数量、重量等与转移联单信息是否一致,及时(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扫码确认接收或拒绝接收,严禁“空转”二维码。对超期未办结转移联单的,不允许再接收同一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入库前,要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及生产需要进行入厂分析,保留分析测试记录,建立入厂分析台账,经营单位首次接收产废单位某类别危险废物时,应将入厂分析报告上传至省平台。入厂分析报告应包括特征污染物含量、重金属含量、闪点、反应性等重点数据。
重点监管单位应全面采用智能称重、二维码电子标签、视频监控、手持终端设备等物联网管理手段,实现“一码流转,数据共享”的智能化动态管理。重点监管单位可按包装物扫码进行出入库操作,也可整车批量入库,并自动生成电子台账上传至省平台。扫码入库时,应选择贮存设施代码和贮存区域,省平台将实时记录危险废物贮存的准确位置。扫码出库时,应选择进入的利用处置设施名称或执行的转移联单。
对于使用管道输送的液态废物,应将液态储罐或储池的液位监控数据实时上传至省平台。对堆存的废物或池体贮存的污泥类废物,应每天手动上传出入库台账。
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含自利用处置设施)运行记录,至少包括投料记录、运行参数记录、原辅材料使用记录、辅助燃料使用记录、用水用电记录、利用产品产量和次生危险废物产生记录等。经营单位应将原辅材料使用记录、辅助燃料使用记录、用水用电记录和利用产品产量等信息按季度手动上传至省平台,并上传购买记录、缴费记录、发票等证明材料。省平台会根据危险废物处理台账和上传数据,自动计算单位危险废物处理消耗的原辅材料、辅助燃料和水电消耗等和产生的产品量,对数据波动较大或显著异常的,将推送提示信息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监管单位应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包括自利用处置设施)的主要运行参数进行在线监控,在主要利用处置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设施,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平台。利用处置设施应根据工艺过程选择关键参数及主要连续运转设备的用电数据实时上传至省平台。省平台将根据危险废物处理台账和在线监控数据,自动识别数据异常,并推送提示信息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产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称重区域、贮存设施或场所、装卸区域和车辆出入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监控画面完整清晰,视频储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并与省平台联网。鼓励其他产废单位参照实行全过程监控。
经营单位应在车辆出入口、入厂称重区域、装卸区域、贮存设施或场所、厂内车辆运输通道、利用处置设施扫码区域、主要生产车间、设备中控室、分析化验室、废气废水排放在线监控室、填埋场填埋坑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监控画面完整清晰,视频储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并与省平台联网。
各地生态环境局应建立视频监控日常抽查机制,重点核查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关键监控点位设置完整性(无盲区)、摄像头角度和监控范围设置规范性、数据采集传输的有效性、视频画面清晰度、视频录制流畅性、视频存储稳定性、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管理异常和环境风险点位排查等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内容、进度安排和责任人,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各市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本市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厅固化处。
(二)落实企业责任
要落实重点监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内容,组织开展好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监管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具体升级改造方案,包括全过程管理流程、人员配置、视频监控设计、实时传输数据选择、设备配置等,并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中年产100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化升级改造;其他单位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化升级改造。
(三)强化非现场监管
要加强技术帮扶指导,提高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物联网终端设备安装率及联网率。要充分运用省平台的全过程信息数据和视频监控,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的非现场信息化监管。
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运输轨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视频监控等进行全程监控。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通过视频监控、在线数据和上传数据进行非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危险废物去向异常、监控画面异常、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或与处理台账不一致、上传运行数据异常或与处理台账不一致、次生危险废物产生比例异常、转移联单未办结、入厂分析缺失、利用产品检测报告缺失等问题。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每周进行在线抽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每日进行在线抽查,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协查。省平台会自动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操作日志和在线时间,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排名公布。
(四)落实廉洁要求
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规定,依法依规搞好服务帮扶,不得推荐、指定、限制企业选取监控设备和服务厂商,如发现违反相关廉洁规定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重点监管单位名单(2023年)
2.物联网终端设备建设及对接标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