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决定的公告(2026年5月6日)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 编辑:生态环境审批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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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对4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有效期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批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序号

所在城市

持证单位

申请事项

许可日期

1

大连

宝生物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变更

2026-4-28

2

鞍山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

2026-4-28

3

鞍山

辽宁省海城市正骨医院

重新申领、变更

2026-5-5

4

葫芦岛

建昌县人民医院

延续、变更

20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