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2026年4月30日)
-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30日
- 编辑:生态环境审批处信息
- 来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对已审查的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的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62788568
传真:024-62788567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行政审批处310
邮编:110161
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 1 |
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 2×350MW 热电联产扩建工程 |
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一号现有厂区内 |
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沈阳化大生态环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扩建位于现有一期工程东侧,项目占地12.98hm2。 (1)项目扩建2台1140t/h煤粉锅炉配2台350MW超临界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公辅设施(电气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和浓水处理系统、1座高210m内径7.0m烟囱等)。 (2)项目新建1座贮煤场(188m×128m、条形)、5座转运站和1套卸煤装置、1座危废贮存库(300m2);在厂区内新建1条重车线(1033m)和1条空车线(1188m),改建3条现有专用线(897m);依托现有事故灰库。 (3)项目建设位置现状部分为光伏板,本次拆除96769.8m2,拆除工程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 |
(一)废气: 1、锅炉烟气: 新建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高效静电除尘器(效率≥99.882%)+石灰-石膏石湿法脱硫除尘(效率75%)复合除尘,总除尘效率≥99.971%;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塔(4层喷淋,三层屋脊式除雾器),脱硫效率≥98.3%;低氮燃烧器+SCR脱硝(2+1层催化剂、尿素),脱硝效率≥80%;烟气脱硝+电除尘+湿法烟气脱硫组合技术协同控制,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消减效率为70%以上;设置烟气在线+210m高烟囱(出口内径7.5m),不设GGH;氨逃逸浓度小于2.5mg/m3。 烟气经治理后,烟尘、二氧化硫、NOX排放均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表1排放限值要求(10、35、50mg/m3)。 2、其他废气: 主要为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煤仓间、转运站、碎煤机室等产尘部位,经布袋除尘后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满足《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中10mg/m3的要求。 危废贮存库设置二级活性炭处理设置,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的要求。 (二)废水: 依托现有除盐水制备系统、含煤废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新建循环排污水处理系统、浓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生产水源为营口市西部污水处理厂中水,外排部分循环排污水,排放量为非采暖期1300t/d/采暖期700t/d,外排废水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排入营口市南部第三污水处理厂。 (三)固废: 项目产生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时,送现有事故灰库暂存。事故灰库可满足本项目建成后全厂设计煤质2.7个月的灰渣和脱硫石膏暂存要求。 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变压器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废在新建危废贮存库(300m2)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噪声: 车间进行封闭,选用低噪设备,设备采取降噪、消音、隔音和减振等措施,安装各类消声器、隔声罩、隔声房等,采取降噪措施后,采取降噪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风险 ①脱硫区域设置事故浆液箱;②循环排污水处理车间储罐区设置围堰;③凝结水再生处理车间酸碱储罐区设置围堰;④新建2台410MVA主变压器+1台25MVA启备变压器,设置符合《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要求的事故油池;⑤现有化学水车间酸碱储罐区设置围堰,储罐布置在酸碱中和池上;⑥油罐区现有柴油卧罐设置防渗围堰;⑦厂区现有1座4500m3初期雨水池。 |
有 |
| 2 |
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年处理45万吨钛锆矿砂改扩建项目 |
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金海路4号现有厂区内部 |
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 |
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
该企业为选矿企业,现处理来自美国的钛锆矿砂15万吨/年,现拟实施“年处理45万吨钛锆矿砂改扩建项目”,在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增加处理来自澳大利亚的钛锆矿砂30万吨/年。 本次改扩建方案: (1)利用现有原料库房作为钛矿车间,车间内设备全部新增,对澳大利亚钛锆矿砂进行湿式筛分,筛出磁性料在本车间内“烘干+磁选+电选”处理,筛出非磁性料利用现有皮带廊进入现有选矿车间;每年生产180天,每天24小时。 (2)保留现有选矿车间“浮选+重选+电选”工艺继续处理美国钛锆矿砂,每年生产150天;在此基础上依托现有选矿车间重选、干燥设备,增设电磁选设备,用于处理钛矿车间筛出的非磁性料,每年生产180天。 (3)新增原料库房、成品库房和独居石库房3座建构筑物。 (4)现有造粒车间及其他公辅设施不变。 |
(一)废气 1、有组织:包括烘干窑燃烧(天然气)废气、原料装卸产生的粉尘、选矿厂房电磁选工序产生的粉尘和钛矿车间干式磁选产生的粉尘。其中:
2、无组织:选矿产生的粉尘、原料装卸产生的粉尘以及运输转运扬尘,其中: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及其修改单中表6规定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厂房隔声及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和4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三)固废 布袋除尘器除尘灰收集后返回工艺;布袋除尘器更换布袋由设备厂家回收;尾砂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废机油、含油抹布按危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理。 (四)废水 1、生活废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营口市南部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选矿水:通过浓密机对选矿水进行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浓密机溢流水及压滤机产生的回水返回循环水罐回收再利用。扩建项目实施后,选矿过程亏水运行,选矿水零排放。 3、初期雨水:厂区地势最低处设置1座700m³的初期雨水池并设有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收集后送入选矿循环水罐沉淀后可作为生产用水。 (五)风险 项目依托现有一座容积700m3初期雨水池及一座600m3事故池,收集事故状态下的污染雨水、事故废水等。经测算,依托现有事故池可行。 (六)地下水、土壤
(七)辐射 扩建项目新增原料钛锆矿及锆英砂、独居石产品中核素含量超过1Bq/g,按规定编制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企业把存放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相对较高(238U、226Ra、232Th的放射性比活度超过10Bq/g)的独居石库定为控制区,同时把其他涉及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原料库房、成品库房中的锆英砂、尾砂存放区域、钛矿车间(用于独居石生产)、选矿车间(用于锆英砂生产))划为监督区(该区域238U、226Ra、232Th虽超过1Bq/g,但小于10Bq/g)。 按照GB18871-2002,企业对控制区拟采取以下措施:①划出控制区的边界。②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符合GB18871-2002规定的警告标志。③控制区入口处需提供防护衣具和个人衣物贮存柜。④控制区出口处需提供冲洗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 对于监督区不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企业对监督区拟采取以下措施:①划出监督区的边界。②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标明监督区的标牌。 2、辐射环境保护措施 ①固废监管:每批次尾砂外售前委托有资质单位测表面γ辐射剂量率,若表面γ辐射剂量率与辽宁营口地区γ辐射剂量率处于同一水平,则可直接出售。反之,则需送有资质单位检验,确认其是否属于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若天然性放射性核素的活动浓度均<1Bq/g,根据《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27742-2011)申请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经评估确认后仍可能作为特定建材使用,如铺路等。若高于1Bq/g,则判定该批次尾砂不符合直接建材利用或免管要求,说明尾砂中还含有矿产品,需重新进入选矿工序进行再次分选)。本项目将尾砂存放区域列为监督区。 ②原料产品贮存措施:涉伴生放射性物料包括钛锆矿原料、锆英砂及独居石,其贮存场所(包括原料库房、产品库房、独居石库)均满足《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1114-2020)的相关要求。 ③独居石仓库及转运措施: ——独居石年产300t,独居石仓库可满足2年储存要求。仓库采用20cm混凝土结构墙、5mm铅质防护门。经计算,在铅门关闭情况下,混凝土结构墙和铅质防护门外30cm处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可满足小于2.5μGy/h的辐射防护要求参考《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中相关要求。 ——独居石仓库双人双锁,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仓库,尽量不在仓库周围停留;进入仓库前,需开启通风一段时间后再进入;门上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加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严格执行台账制度,由专人负责登记独居石来源去向,并且实行联单管理;暂存一定量后定期外卖给有资质处理独居石的单位。 ——独居石生产线全域(主要是钛矿车间的磁选工序)、独居石仓库及独居石物料运输沿线,设置地面警戒线并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警示区域内停留;设定固定的独居石物料运输时段,此期间运输路径被视为“临时管制通道”,非作业人员主动避让。 3、辐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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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