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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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有效预防、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或可能影响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则。
l.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强化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预防、消除隐患。
1.5.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省内各级政府职能作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行分级响应。
1.5.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5.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确保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省指挥机构
成立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保护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省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省大伙房管委办主任、省政府应急办主任、抚顺市和本溪市市长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大伙房管委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畜牧局、省地勘局、省军区,抚顺、本溪市政府负责同志(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省应急领导小组在省环保厅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保护区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分组职责见附件2),负责现场指挥工作或协助和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2.2市县指挥机构
抚顺、本溪市以及抚顺、新宾、清原、东洲、桓仁县(区)政府应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编制本辖区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省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固定源监管
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护区内各级政府和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应加强对保护区内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管。抚顺市和本溪市政府应根据《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定期组织对保护区及上游地区进行排查,及时彻底清除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和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准保护区内农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冶金、采选矿等高风险污染源企业,要制定搬迁或关闭计划,限期完成;在对上游地区以及保护区内污染源清除、搬迁、关闭完成前,要强化环境监管,特别是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矿山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高风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进行逐一排查,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源企业环保档案、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保护区内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有机农业,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行为的监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
3.1.2流动源监管
保护区内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组织危化品运输管理工作,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险品的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确需由公路穿越的,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指令,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过程监控,确保安全。对确需由铁路穿越的,铁路部门应在运输前通报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并派专人押运,限速通过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安全。同时,铁路部门应加强对该段铁路的养护工作,保护区内设区市政府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3.2预警
3.2.1信息监测
(1)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口指导抚顺市和本溪市相关部门开展对保护区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2)加强环保、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各单位在保护区安装的在线监测仪器要进行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发现保护区水质、水量等指标异常时,要遵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3.2.2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事件分级相对应,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红色(Ⅰ级,特别重大)表示,由保护区各级政府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设区市政府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政府发布。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3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按照规定将预警信息报送上级政府和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及时公告避免、减轻危害的通知;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或解除预警。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省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应急领导小组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应急领导小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Ⅰ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1.2分级响应程序
4.1.2.1II级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II级响应程序,内容如下:
(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支援(物资和队伍调动程序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规定执行);
(4)按规定向环保部、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环保部支援;
(5)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通报保护区水库供水城市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准备;
(7)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4.1.2.2Ⅰ级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程序。省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2.3Ⅲ级、Ⅳ级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保护区内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比照Ⅱ级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接管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4.2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重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半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如下:
 
                              

报告主体

报告时限

报告对象

报告内容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立即报告

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级或设区市政府环保部门

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

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

本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同时上报环保部

省环保厅

接到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环保部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或设区市政府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省内各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3应急处置
4.3.1应急处置原则
第一时间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与蔓延,避免二次污染,减少环境损失;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开展善后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完善省际、市际、军地、部门间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4.3.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保护区各级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3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特点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条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位和频率,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4应急处置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动员和组织环境应急力量,调配环境应急物资投入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通过应急监测系统及其他信息获取手段了解并评估决策实施效果,适时调整并完善应急决策,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组织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通过各种媒介告知事故周边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污染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3)通知有关城市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4)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与通畅,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4信息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负责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4.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安全场所。
4.6应急终止
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态发展条件已经消除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监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或同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会同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负责。
5.2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组织专家对环境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恢复、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由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承担。
5.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保护区内存在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强制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保护区内各级政府和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装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联络畅通。
6.2装备物资保障
保护区内各级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段沿途的各县和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保护区内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托消防部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省、市、县(市、区)和企业四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6.4技术及专家保障
保护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及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12369)和应对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6经费保障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保护区内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事发地政府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省、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7附则
7.1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包括大伙房水库、桓仁水库及其汇水区、苏子河穆家水库坝下(输水隧洞出口)至大伙房水库和浑江桓仁水库坝下至凤鸣水库坝上的两条输水河道。具体划分结果为:
大伙房水库:
(一)一级保护区:库区设计洪水位136.6m等高线以下水体和陆地,面积为120.4km2。
    (二)二级保护区:库区设计洪水位136.6m等高线至分水岭之间的迎水坡(不超过2000m)和回水线末端外延2000m(不超过山脊线)的区域,面积为290.4km2。
    (三)准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汇水区域,面积为5009.4km2(不包括苏子河输水河道一、二级保护区)。
桓仁水库:
    (一)一级保护区:库区设计洪水位309.8m等高线以下水体和陆地,面积为110.6km2。
    (二)二级保护区:库区设计洪水位309.8m等高线至分水岭之间的迎水坡(不超过2000m)和回水线末端外延2000m(不超过山脊线)的区域,面积为308.4km2。
    (三)准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汇水区域,面积为5009.4 km2(不包括苏子河输水河道一、二级保护区)。
苏子河输水河道:
    (一)一级保护区:从穆家水库坝下至苏子河入大伙房水库入库口67km河道以内的水体和陆地,面积为3.9km2。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河道两侧外延100m的区域,长度同一级保护区河长,面积为12.9km2。
浑江输水河道:
 (一)一级保护区:桓仁水库坝下至凤鸣水库坝上20.5km河道以内的水体和陆地,面积为6.4km2。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河道两侧外延1000m的区域,长度同一级保护区河长,面积为3.6km2。
7.2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7.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2.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7.2.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7.2.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保护区内发生的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7.4预案更新
根据保护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发展、变化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预案更新的一般时限为三年。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省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传达督促落实省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的紧急调度。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隔离、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措施;人员疏散和撤离;监控和抓捕事故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群众的安置,做好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社会救援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省级应急能力建设、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省政府决定退出的矿业权,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省环保厅(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省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提出科学的意见建议;承担指导编制、评估、修订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和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指导抚顺市和本溪市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省大伙房管委办:负责对污染企业关停、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对突发环境事件后期处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以及综合协调有关问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大伙房水源地供水城市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源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会同水利厅指导受水城市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并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取水口进水水质监测,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
省交通厅: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省政府或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省水利厅:负责调水通道、水量和流向情况的监测,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提供水污染应急救援所需水文资料和船舶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当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及时发布用水安全警报,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受水城市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林业自然资源和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涉及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省服务业委: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处置期间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事件责任单位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省气象局:负责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须的气象参数。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通信畅通。
沈阳铁路局:在铁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省政府或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配合工作。
省畜牧局:负责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对兽药销售、使用情况以及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行为实施监管。
省地勘局:承担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专项防治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造成保护区水质污染。
省军区: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增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辽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抚顺、本溪市政府:负责保护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工作。在省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当应急终止后,继续实施信息公开、宣传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卫生防疫及医疗救助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省应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附件2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应急宣传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
1.应急专家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为灾害损失和生态修复方案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提出保护区水质安全保障中长期规划建议。
2.应急监测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大伙房管委办、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对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为现场指挥部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发展趋势,提供精确数据,并提出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建议。
3.应急处置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牵头,省环保厅、省大伙房管委办、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控制污染源,清除污染物,调水引流,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监控水质,防治水污染导致疾病。
4.应急保障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物资与应急经费保障,隔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和通信畅通。
5.应急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协助。
主要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抚顺市、本溪市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抚顺市和(或)本溪市政府等相关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