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9日
- 编辑:生态环境人事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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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行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直属各单位及分支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及《关于做好2024年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4〕139号)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
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10日
二、学习方式
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由于学习人数过多,今年的继续教育继续采取视频授课方式,将聘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录制课程,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1.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认真学习视频课程,通过自学和撰写学习论文等方式,达到继续教育的目的。
2.学习论文需于2024年8月12日24时前发送至邮箱(1604879938@qq.com),学习论文将作为是否参加并通过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必须围绕课程1《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基础知识与相关政策解读》和课程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讲授相关内容来撰写,字数为3000字左右。超过规定日期视为无效,不予发放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3.发送的电子邮件正文务必写清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论文作为邮件附件发送。
联系人:高老师 024-62788530
附件:1.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基础知识与相关政策解读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展及下一步工作
3.实验室管理风险探讨及能力提升建议
4.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发展及空气质
量标准与评价方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