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2日
- 编辑:生态环境人事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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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直属各单位及分支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和《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辽人社职〔2023〕47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4年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坚持“先立后破”,力避“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贯彻落实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业绩贡献、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作用、潜心研究和创新创业的职称评审标准。
二、评审范围及权限
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并从事生态环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设置4个专业,分别为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管理。
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设置5个层级,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正高级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副高级及以下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三、评审标准
执行《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辽人社职〔2023〕47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同时,根据职称改革有关要求对相关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紧扣新时代“六地”目标,围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实施15项重大工程、高质量建设22个重点产业集群、全力打造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等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任务,将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其中工作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
(三)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四)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要求,申报人员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信网查验、打印查询结果,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学信网无法准确查询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查情况材料,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五)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已取得的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评审时仍予以量化赋分。
(六)所有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需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评审。
四、评审方式
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情况,投票表决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参评人员综合分数为100分,申报材料占总分权重80%,答辩占总分权重20%。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通过率原则上均不超过50%。
五、申报要求
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生态环境行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和评委会综合评价、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未经申报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不接收个人报卷。
(一)申报人员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组卷要求(详见附件1)组卷。主卷材料均按对应的申报要求加盖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人社部门审验公章;申报材料需A4纸打印、印章齐全,凡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二) 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5)第9页“备注”栏内按要求提示填写承诺内容。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严格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所在单位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申报材料不全或需调整的,须在规定补充材料时限内进行补充完善。未按以下要求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1.各市企事业单位正高级申报材料履行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再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2.厅直属各单位、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履行所在单位推荐、审核程序后,统一上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3.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市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履行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后,经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并盖章,统一上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所提供的科研成果、业绩材料、论文等,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生态环境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生态环境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生态环境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材料及奖励项目等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二)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申报人员学历和任职资历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三)各市(县)有关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并同时上报填报完整、加盖公章的纸版和电子版《2024年报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6)及《2024年报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附件7)。
(四)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及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人员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论文和科研能力要求。
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线下答辩。
(五)评审答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报卷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安排
9月3日-6日:全省正高级申报;
9月9日-12日:驻市分支机构副高级及以下申报;
9月14日、18-20日:厅直属单位、省直企事业单位副高级及以下申报;
9月23日-24日:补充材料。
(二)报卷地点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416房间。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甲。
联系人:高老师 024-62788530、62788550
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组卷要求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含推荐表(模板)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模板)
4.公示单
5.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模板)
6.2024年报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
7.2024年报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