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 编辑:生态环境人事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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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直属各单位及分支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及《关于做好2023年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3241号)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行业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

20231016日—20231028

二、学习方式

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由于报名人数过多,今年的继续教育继续采取视频授课方式,将聘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录制课程,于20231016日发布(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1.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认真学习视频课程,通过后期自学和完成论文,达到继续教育的目的。

2.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需于2023102824时前将学习论文发送至邮箱(1604879938@qq.com),论文必须为视频课程讲授相关内容。邮件内容务必写清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论文作为附件发送。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024-62788530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