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 编辑:生态环境人事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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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直属各单位及分支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及《关于做好2023年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3〕241号)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行业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
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0月28日
二、学习方式
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由于报名人数过多,今年的继续教育继续采取视频授课方式,将聘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录制课程,于2023年10月16日发布(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1.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认真学习视频课程,通过后期自学和完成论文,达到继续教育的目的。
2.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需于2023年10月28日24时前将学习论文发送至邮箱(1604879938@qq.com),论文必须为视频课程讲授相关内容。邮件内容务必写清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论文作为附件发送。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024-62788530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