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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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925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环境违法案件

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完成督办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的挂牌督办。

第四条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由人民群众举报、国家及省领导批示交办或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案件承办机构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设区的市级以下(不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的案件;

(七)被生态环境部及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特别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超标排放被查实的案件;

(八)国家及省领导批示查办、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及破坏案件;

(九)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挂牌督办工作由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作为办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办理机构发现案件线索后,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认定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依据,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案件调查相关材料;

(三)经厅长办公会议专题审议后,报厅务会审议实施;

(四)向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五)办理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情况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通报,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督办事项及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依据;

(四)督办时限;

(五)联系人。

第七条  督办事项可以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令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五)对符合行政拘留条件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所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督办责任主体,负责督办整改要求的落实和整改完成的验收等工作。

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是挂牌督办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全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

第九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重大或复杂案件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到期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由挂牌督办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主体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暂缓受理。

自挂牌督办之日起每两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挂牌督办案件所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自挂牌督办之日起四个月后或申请延长办理时限起四个月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未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违法主体进行现场督办。对督办事项进度滞后无法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向挂牌督办案件所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发预警函。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解除:

(一)督办事项整改完成后,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经验收合格完成督办要求的,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材料;

(二)办理机构对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情况,提出解除挂牌督办建议;

(三)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实后,报厅务会审议通过;

(四)向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环境违法案件解除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五)办理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解除挂牌督办案件情况,并做好对挂牌督办案件立卷归档工作,同时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报送的要再次报送挂牌督办案件和解除情况,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事项或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采取停产整治或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可以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将其作为督察线索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屡查屡犯的,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