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 编辑:生态环境综合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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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准则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率,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行风廉政建设,现将《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一一年三月七日

 

 

 

 

 

 

 

 

 

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

 

一、依法遵规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动服务

3、坚持提前介入、服务为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4、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扯皮、敷行了事。

5、对重大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项目,实行领导包项、专人负责、全程跟踪。

6、对明显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项目,要耐心细致进行解释,免造成建设单位不必要的损失。

三、便民高效

7、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8、加强环评审批服务窗口建设,对报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9、完善环评市场机制,环评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公正公平

10、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展公众参与平台。

11、实行网上审批数字化管理,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

12、实行环评项目受理、评估、审批三分离。

13、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在开展环评相关工作中须予以回避。

五、规范审批

1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

1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做到科学审查、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16、严格执行国家分级、分类审批原则,不越权审批,不拆分审批,不降档审批。

17、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

六、廉洁自律

18、严禁以权谋私。环评审批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环评市场行为。

19、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收取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20、建立良性市场竞争机制,环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等机构要尊重同行,不诋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