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同意公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提复[ 2017 ] 035号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78号提案的答复
胡野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用垃圾回收方面存在问题的提案收悉。您希望能够放开沈阳医疗垃圾回收市场,避免垄断,让市场在充分竞争中提高价格透明度,提升服务质量;改革医疗垃圾回收收费办法,实行按重量收费;在开办医院审批过程中取消把签订医疗垃圾回收协议作为环评的先决条件。按照省政协提案委的要求,我厅会同省卫计委、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垃圾回收市场的垄断经营问题
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原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明确,“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和相应的资金实力,并通过招投标确定。要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等手段,保证所建设施长期稳定发挥作用,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低水平、无序竞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保证处置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原则上以设区市为规划单元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合理运输半径内接纳处置辖区内所有县城医疗废物,东中部地区要辐射到乡镇卫生院,不提倡医院分散处置,鼓励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公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规划项目表》,我省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13座,一市一设施(抚顺、铁岭共用一设施)。
二、医疗垃圾回收服务的定价问题
我省医疗垃圾处置收费项目由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的要求进行定价。据了解,全国各地多数采取按照病床位收费的办法,每张床位每天2元。此方法不需要每天统计医疗垃圾重量,方便管理,不易流失。下一步物价部门将指导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参照省外经验作法,积极探讨按重量收费的思路。
三、关于开办医院环评时将与回收企业签订协议作为前置条件的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产生医疗垃圾医院的环评审批,需要建设单位到具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办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备案登记,以便环保管理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不需要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和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签订处理协议作为前置条件。对市、县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时可能存在的以签订协议为前置条件现象,我厅将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取消环评审批的不必要前置条件。
目前,我省共建成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主要采用热解焚烧、高温蒸煮、粉碎消毒等处理工艺,服务范围已基本覆盖全省县及县级以上1313家医疗机构,年处置规模3.66万吨,基本实现了县及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已全部纳入市本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有效降低了医疗废物这种特殊的危险废物给环境、给群众身体健康带来的风险。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探索提高医疗废物处置效率,完善管理模式。我厅将督促各市按照上级要求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将交通不发达县区、偏远县区纳入市一级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范围,降低医疗垃圾环境风险。我厅将会同省卫计委进一步探索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处置企业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收集体系;组织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微波消毒车就地解决医疗废物偏远地区收集、处置难的问题,确保在全省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无死角,全覆盖。
2017年5月3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