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28号关于进一步多举措治理雾霾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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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提复[ 2017 ]041号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28号提案的答复
刘家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多举措治理雾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雾霾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1、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雾霾”治理,工作力度逐年加大
2012年,省政府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省级范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气化辽宁、工业提标淘汰、城市全覆盖、绿色交通、大气监控预警六大重点工程。2014年,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进一步量化目标和任务,将PM2.5下降3%的工作目标和拆除燃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和重点行业大气治理等八项重点任务,全部量化分解到各市;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各市政府为实施主体,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委和省工商局八个省直部门督办指导责任。2016年,省委下发《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对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以及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2、严格实施绩效考核,切实保障空气质量
我省严格实施量化考核,将大气治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对各市PM2.5下降3%的工作目标和八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双百分”量化考核。对各市空气质量变化及工作进展实施月调度、月通报和预警督办,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城市进行预警,对空气质量恶化的城市进行区域限批,切实保障了我省空气质量。
3、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削减污染物峰值浓度影响
我省全力做好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和保障工作。针对去年4、5月份PM10污染程度恶化的城市,逐市调研,找问题,介绍先进市经验,协调市政府提出解决办法,对持续不改坚决予以通报。在去年11月初部分城市出现重污染天气后,组织全厅14个督查组迅速进驻各市,督导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过努力,11月5日至6日黑吉两省和京津冀地区发生大范围重污染期间,我省地处两个区域之间,但污染时间、程度和两个区域相比较轻,得到环保部、省政府认可。12月中下旬全省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后,我厅及时向各市发出预报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每日两次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求发省长高度重视,对全省应对工作两次作出批示,在厅内各督查组的配合下,妥善应对了此次重污染天气。
二、重点问题回复
1、找出雾霾根源,实现有效治理方面
最近几年,随着工业发展,我国北方尤其是华北和东北地区受到较为严重的雾霾影响。对于雾霾成因,一直没有权威准确的解释。据国家有关科研部门表示,冬季雾霾严重的主要原因是煤烟等污染物排放加大,以及冬季气象条件不良造成的,化学反应是形成的动因。
沈阳市对本市雾霾成因进行了初步分析,结果显示,沈阳市全市PM2.5各类源年贡献率排序为燃煤(39%)>机动车尾气(24%)>扬尘(23%)>工业生产(8%)>其他(6%),燃煤分担率最大。采暖期PM2.5各类源贡献率排序为燃煤(45%)>机动车尾气(23%)>扬尘(21%)>工业生产(6%)>其他(5%);非采暖期PM2.5各类源贡献率排序为扬尘(29%)>燃煤(28%)>机动车尾气(27%)>工业生产(9%)>其他(7%)。从上述解析结果看,采暖期和非采暖期各类源贡献率和分担率各有不同,采暖期各类源浓度贡献值明显高于非采暖期。雾霾天气下,各类污染源分担率分别为燃煤(42%)>机动车(24%)>扬尘(16%)>其他(11%)>工业生产(7%),燃煤依然是PM2.5的主要贡献源,机动车贡献比重上升超过扬尘。
今年我省将启动大气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已印发《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7〕31号),要求各市10月底前提交大气排放清单编制成果。我省将在摸清全省污染源现状基础上,逐步开展雾霾成因分析,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治理。
2、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霾方面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一是省委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去年省委召开第136次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出台《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批准了《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多次听取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仅列入2016年度立法项目,而且今年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已于今年5月25日通过,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对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必将起到积极重要作用。三是省政府出台多件政策性文件。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和文件,指导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制定战略规划,发展环保产业方面
为进一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省重点强化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实施高效一体化供热工程。通过新建高效一体化供热设施,逐步淘汰老旧低效燃煤小锅炉,2018年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全面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二是实施清洁能源推广工程。研究制定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政策,积极推广太阳能利用等清洁能源技术,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十三五”期间,新增“弃风电、弃核电”供暖4000万平 ,新增工业余热供暖5000万平方米,新增城市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2000万平方米。三是实施燃煤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程。实施新增燃煤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煤炭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限制销售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2017年,全省燃煤总量控制在2.01亿吨以内,原煤入洗率达到100%。2017年,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 W 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气排放标准。四是要实施城市全覆盖工程。全面控制扬尘污染。各市城区主要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建成区低尘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实现“尘土不飞扬”。以增加城市绿化软覆盖和水面为重点,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将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到2020年,实现城区全覆盖,“黄土不露天”。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开展货运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7〕73号)规定,重点解决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问题,落实关于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各项工作职责。五是实施绿色交通工程。提高城市公交、轨道交通承运比重,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比例达到60%。实施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城市核心区域禁行黄标车,利用公安电子监控系统查处违规黄标车。淘汰全部黄标车,实现全省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六是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研究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方案,解决农村秸秆在集中时间段露天焚烧和烧荒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并把责任落实到市、县、乡、村、组。2018年底,全省初步建立起秸秆收集储运体系,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由于实施以上这些工程和措施,给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带来了机遇,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省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方面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巩固气”的部署,继续咬定拆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秸秆禁烧三大工程不放松,今年全省要拆除燃煤小锅炉4103台,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10万辆,秸秆焚烧火点数比去年下降50%。
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从严要求,下狠手,出重拳,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再次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按照您的要求,逐步完善相关工作,切实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
2017年6月1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