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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提复[ 2017 ]034号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259号提案的答复
刘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撤销本溪和尚帽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提案收悉,我厅会同省林业厅、本溪市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生态环保意义重大,特别是习总书记提出“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更大大强化了生态保护的地位。而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可以在实验区适度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公园在保护基础上依托森林资源以森林旅游为主。撤销自然保护区与党的十八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等要求相违背。
2017年2月我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本溪和尚帽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3月9日我厅与本溪市政府、本溪县政府、本溪县林业局、环保局以及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人就撤销本溪和尚帽省级自然保护区事宜进行了座谈,经了解,目前本溪和尚帽省级自然保护区尚不具备撤销的理由和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对保护区内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本溪市政府、县政府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要求,切实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出妥善解决问题办法。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在调整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调整管理规定等文件相关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2017年5月23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