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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提复〔2022〕 33号
签发人:陶宝库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关于解决噪声污染、保障居民安静生活环境的建议》(第0092号)的答复
张鑫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噪声污染、保障居民安静生活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噪声法》,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2月21日印发了《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我厅按照通知要求2022年将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噪声法》的认识。同时,加强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近期我厅组织了省、市、区(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参加4月26日至27日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举办的《2022年第一期生态环境法治培训班》,其培训内容包括《噪声法》的宣贯和司法解释。
二、明确分工,落实落细《噪声法》
《噪声法》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2022年我厅将按照《噪声法》要求,结合我省《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协调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推动省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修订《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涉及噪声污染防治部分,同时加强省(中)直相关部门间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和噪声防治与监管,保障《噪声法》落地见效。同时,我厅组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各相关单位执法能力建设,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噪声法》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法》中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在噪声投诉中占比最高,《噪声法》对社会生活噪声作了针对性的防治,针对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针对室内装修噪声,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针对商业经营活动噪声,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针对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使用这些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对提案中提及的社会生活噪声处理情况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提案中提到的“火焱羴”烤串店空调外挂机噪声扰民问题高度重视,收到提案后立即派专人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投诉单位名称为火焱羴串吧,地址位于皇姑区北塔街道崇山东路49甲(帝景湾4号楼和6号楼之间)。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5日之间,火焱羴串吧存在噪声信访投诉。12月10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就火焱羴串吧冷却设备噪音扰民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为空调外挂机,位于门市房东侧(帝景湾小区园区内),商户用于遮盖该设备的隔音房存在明显破损,噪声扰民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要求其对产生噪音的设备进行维修降噪,做隔声处理。12月20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单位未进行整改,执法人员督促其三天内对其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隔音降噪。三天后,该单位完成整改,但市民对整改后效果不满意。针对此情况,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停用产生噪声的设备并继续进行整改,直到噪声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才能继续使用该设备。12月28日,该单位停用产生噪声的设备,改用燃气取暖炉取暖。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复查并走访园区业主,该单位处于停业状态,且一直按照要求停用噪声设备。2月10日,执法人员与该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该单位目前暂未营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准备将该饭店改为面馆,近期开始装修,并表示不再使用该空调。2月15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为确认该单位设备排放噪声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在该单位(现已改为沈阳市皇姑区面敦敦二十五小时餐饮服务饭店)尚未开业情况下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验证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超出国家相关标准。针对此情况,2月16日,属地分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单位15日内对空调外机进行检修、降噪整改。2月17日,该店将空调外机设备停用,自行将电源及空调冷凝管切断,彻底切断噪声源。
五、下一步工作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一步我厅将依据生态环境部要求编制辽宁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类污染源的特点,聚焦重点领域,摸清底数、梳理问题,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安宁和谐生活环境的需求。强化部门协作,落实治污责任,明确省(中)直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细化治理措施,明确监测要求,强化监管执法。尤其是大力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一是严控营业场所噪声管理。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维修、超市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对产生噪声以及减振降噪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边界噪声达标排放。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并对相应的设备、设施加强维护保养,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二是强化重点营业场所管控要求。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和机关周围。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经营管理者有责任对场所内产生的活动、行为噪声进行管理和劝阻。三是严格噪声污染执法检查。督促各市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执法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噪声相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7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