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34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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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提复〔2021〕045号
签发人:陶宝库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34号
提案的答复
吴维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小锅炉脱硫脱硝技术,改善各地区供暖热源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稳步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我厅考虑民生供暖实际情况,充分保障居民温暖过冬,对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淘汰办法,在解决出口前提下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各市依据实际情况,首选区域一体化高效供热推动燃煤锅炉淘汰,在供热能力不足、管网覆盖不到的情况下,实事求是推广“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依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发〔2018〕22号)要求,2020年我省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各市充分考虑供热规划及热源替代实际情况,对已纳入城市供暖规划并无法实行热源替代的24台20吨燃煤锅炉未予淘汰。
二、推动现存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省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治理技术,开展燃煤锅炉污染设施建设。依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2018-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等文件要求,2018-2020年,我省推动现存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将全省20吨及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为10吨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监管,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省厅联网,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实现实时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继续稳步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随着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重要赛事保障的需求,国家已将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列入工作计划,我厅将遵循既有思路,在解决出口前提下稳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二)继续稳步推进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
依据国家北方清洁供暖等相关要求,开展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方案的技术论证,选择先进的治理技术开展支持和推广,稳步推动全省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工作。
通过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推动我省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既能温暖过冬,又能享受优质的环境空气质量。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