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55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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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2021038

签发人:陶宝库

                                    

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55

提案的答复

 

侯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省水环境建设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经过认真调查,指出了当前工业、生活、农业废水污染,对水环境造成的危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以及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问题,切合实际,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对于您提出的建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采纳您的建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对照,积极落实,推进我省水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

“十三五”以来,辽宁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深入实施《水十条》,坚决打好打胜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工业、生活、农业“三源齐控”为主线,统筹实施溯源控污、截污纳管、面源管理、生态修复。提标改造的5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累计完成69座污泥处置改造。70条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并通过省级初见成效评估。80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完成57个农村“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累计完成2771个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连续5年负增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5%,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达到96.6%。辽河干流新增封育面积48.19万亩,恢复滨海湿地翅碱蓬植被3300亩。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

一、保障水环境安全,统筹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制定并贯彻落实《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重点任务包括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巩固辽河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保护良好水体,保障河库水质安全;实施新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生态;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等8项内容。其中,对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项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为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经全省共同努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至2020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河流水质总体呈轻度污染水平,86个国考断面中,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74.4%,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比例为0%,全部达到了国家约束性考核指标。国家考核的45个在用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7.8%;全省地下水质量总体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以优良为主,一、二类水质比例为85.7%。

(二)突出重点,制定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方案。

虽然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河流水质总体呈轻度污染水平,但辽河流域总体仍为中度污染。按照全省“突破水、巩固气、治理土”的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力争用3到5年时间,把辽河治理好、保护好、利用好”的总体要求,通过“五水共治”“五措并举”“五级共抓”,全面实施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全力打好辽河流域治理攻坚战。2019年4月30日,省委印发了《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通过城镇污水治理、乡村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治理、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入河排污口治理等10项综合治理措施,经过不断努力,2019年,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23个国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年度考核目标;污染严重的28条支流河全部达到Ⅴ类水质标准以上。2020年,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23个国考断面水质完成国家终期考核目标;28条支流河中7条达到Ⅳ类水质标准,21条达到Ⅴ类水质标准。2022年,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水质全面稳定达到Ⅳ类标准;28条支流河中19条达到Ⅳ类水质标准,9条达到Ⅴ类水质标准。

2020年2月3日,省政府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辽政发〔2020〕5号),对10项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细化。

(三)规划先行,认真谋划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布局。

进入“十四五”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我们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刻学习领悟“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科学内涵,本着“三水统筹”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一河一策”,精准发力,指导各市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并在此基础上,起草编制了《辽宁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规划”以三水统筹,系统治理;问题导向,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带动全局;明晰责任,督促落实为基本原则,结合全省主要河流水系、重点保护方向和流域、区域特征,“十四五”期间全流域重点构建以辽河生态走廊、凌河生态走廊、沈阳经济区(浑太流域)、大伙房水源及鸭绿江流域、美丽河湖为核心的“两廊、一区、一源、多点”的水生态安全格局。目前,“规划”已完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推动水环境安全高质量发展,强化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设

(一)落实《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按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省于2016年成立了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海洋渔业、林业、科技、监察、财政、公安、商务、卫生计生、交通、质监、海事等部门和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工作的各项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落实《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建立高位推动制度。

按照《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9年5月,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省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和4位副省长担任,成员为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监委、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和13个省直单位、11个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与设在省水利厅的河长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其他副主任由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三)建立和持续深入实施河长湖长制。

2018年6月底全面建立了河长湖长制,实现“四个到位”。 一是实现工作方案到位。省及14个市、116个县(市、区)、1504个乡(镇、街道)全部印发了本级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二是实现组织体系到位,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河长制办公室。2019年5月,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省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与河长制办公室合署办公。三是实现法规制度到位。《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市、县(市、区)印发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了10项工作制度。四是实现考核监督到位。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大禹杯(河湖长制)”竞赛考评方案》,建立政府、河长、部门、河长办等“四位一体”考核机制,建立了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  

深入实施巡河督导工作过程中,一是坚持高位推动。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巡查浑河沈阳段、抚顺段,太子河本溪段,签发《辽宁省总河长令》,与各市总河长签订《河长湖长制工作任务书》,全面部署河湖长制重大事项,推进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重点工作。二是强化制度保障。充分发挥《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保障作用,实行省级河长与省级河湖警长捆绑式巡河。各级河长严格执行巡河频次,仅2020年,省级河长开展巡河24次;市县乡村“四级”河长湖长开展巡河65万余人次,解决问题11万余个。同时,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4个办法,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三、打造水环境安全,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对重点污染区域,实施精准治污

1. 开展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战,“一河一策”,落实责任。2018年9月14日,我省下发了《辽宁省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840号),以改善河流水质为目标,坚持“水岸统筹、标本兼治、点面结合、流域联动、各方协同、多措并举”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对我省列入国控、省控考核的117个地表水断面涉及的细河、南沙河、北沙河等27条重污染河流实行“一河一策”限期达标。共实施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五大工程的81项治理任务。到2020年底,治理任务全部完成。

2. 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治理。实施排污口“一口一档、一口一策”管理,按照“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阶段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19年3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入河排放口排查工作的通知》(辽河长办20196号),出台《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指导意见》。在国家尚未部署此项工作的前提下,我省率先于2019年,开始全面排查全省所有入河(湖、库)排放口,摸清入河排放口底数,由口及源,最终建立全省排放口名录库及排放源与排放口关联台账。截至目前,共完成排查全省范围3565条河流,排查排放口近6万个,累计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排污口13335个。共审核排污口10188个,形成表单10188张,约50余万条有效信息,所有排污口全部落图,完成排口与水系、断面的对应关系。审核工作现已初步完成,开始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二)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一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8月,转发了《住建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考核主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二是出台了《关于确保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意见的通知》,于2019年1月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有效推进了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三是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工程,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并对缺水城市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四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改造,并纳入省政府“重强抓”专项行动,实施绩效考核,全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改造,消除污泥二次污染风险。

2.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攻坚战。2016年,省市政府签署《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目标责任书》,将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省政府“重强抓”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2019年3月29日,印发了《辽宁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辽住建201957号),明确目标,系统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实现长制久清。通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治理措施,到2020年底,我省共70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治理,并通过初见成效省级评估。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效果,我省还加快完成沈阳、营口、葫芦岛市示范项目建设,通过提高污水厂处理能力、健全管网排查机制、推行排水许可制度等措施,减少溢流污染,防止城市水体返黑返臭。

3.开展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到2020年底,全省80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或依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发现一个依法取缔一个。推进企业应用先进节水工艺装备和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推行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4.开展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一是在乡村垃圾治理方面,全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千村美丽、万村整治”行动,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有效禁止垃圾进入河道。二是强化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2017年以来,在442个行政村建设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由2015年的5%,提高到现在的16.5%,超额完成《辽宁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10%的工作目标。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调查,形成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台账;印发了《辽宁省农业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落实运维主体和资金保障机制,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达标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全省84个县(市、区)全部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全省6438个村已完成排查任务。其中,营口市鲅鱼圈区、丹东市东港市、阜新市阜蒙县被列入全国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试点县,沈阳市于洪区和沈北新区被列为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县。四是持续推进农药减量增效工作,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商品量)24850.09吨,比2015年减少13.79%,农药利用率达到40.8%,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52.2%,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2.8%,均超额完成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原农业部《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等确定的“十三五”目标任务。五是推进畜禽养殖环境治理,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改,超划禁养区面积644平方公里全部调减;实施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推动550 余家养殖场户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

四、构建推动水环境安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配套系统

(一)开展智慧水务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供水管网漏损管控体系构建(试行)》(建办城〔2017〕64号),我省在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的《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传设备”。

建设智慧水务建设系统是可持续化、高效化、可视化的,是基于互联网的思维。该系统基于现阶段各供水企业已有的供水科学调度以GIS 系统、SCADA 系统、水力模型系统、营销系统、计量系统、OA系统为基础,建立多目标多维度的管理平台,打造智慧水务系统智能控制平台。

系统智能控制平台由以下三个平台及一个中心及后续不断完善的系统组成:一是数据整合及存储平台;二是数据分析平台;三是调度事件发布平台;四是数据监控中心。

目前,我省住建部门正在推进整合内涝点监测、河道水质水量监测、管网运行情况、污水厂进出水数据,构建系统的监管平台,努力实现智慧监管。各市正在开展智慧水务建设。

(二)全新升级和改版“辽宁水质在线APP”。

“辽宁水质在线”APP是针对全省水质自动站建设的移动在线监管平台。2019年3月,在旧版水质在线APP的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对该系统进行了全新升级与改版。系统共收录了全省86个水质自动站,其中国考站点74个,入海河流站点2个,趋势科研站点5个,跨省界站点5个。系统主要针对自动站在线实时数据、水质情况、年度目标可达性分析、地图定位等方面进行汇总展示。

系统功能建设包括首页、站点、地图和预判四个主要功能模块,对全省水质自动站的总体水质分布情况、优良比例变化趋势、水质达标情况、达标率变化趋势进行统计汇总、查询和筛选,具备对超标站点预警,以及对全省自动站年度目标进行可达性分析功能。该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帮助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发现河流水质超标现象,发出预警,并监督当地推进落实整改和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为2020年我省最终实现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十三五”约束性指标考核标准,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建设辽宁省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项目。

2020年9月,我省投入预算300万元,筹建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系统建设内容包括: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子系统、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口一档”管理子系统 、入河入海排污口数据治理子系统、入河入海排污口数据治理子系统、入河入海排污口网格管理移动端子系统、入河入海排污口网格智能监管子系统、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子系统、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子系统、入河入海排污口智能决策分析子系统、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张图”子系统、公众举报投诉子系统和流域水环境问题现场检查APP。

该系统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入河入海排污口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建设入河(海)排污口档案库,实现全省各类排污口的“一口一档、一口一策”管理,按照“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阶段推进入河(海)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制定污染源、入河入海排污口、地表水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对流域内重点入河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控,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单位将水质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联网,实时上报污水排放信息,完善整个水环境监控系统和网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各类排污口治理、封堵、备案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入河(海)排污口的日常管理,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快推进信息化、智能化监管预警预报体系的建设,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基础支撑。

目前,系统框架已基本完成,其中入河排污口信息系统已开始试运行,正在开展在线监控、监测数据系统以及断面监测数据连接;入河排污口系统平台开发完善手机app,增加关联源监控信息展示功能。其他子系统正在完善中。

“十四五”期间,面临国家新的要求,我省一些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仍存在不足,个别流域及断面水质还难以达到国家考核标准。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力度,补齐短板,加强统筹协调,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我省水环境建设发展,全面完成国家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