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02号关于尽快出台生态环境系统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建议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A2]

[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提复2020033

签发人:陶宝库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02提案的答复

 

谭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生态环境系统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20186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过科学民主决策,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情形,一般予以容错。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规范容错工作程序,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及时纠偏纠错。20189月,时任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指出,要落实监管责任,既要加强行政审批与执法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严格责任追究,又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不能让基层生态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流血流汗又流泪”。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不断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尊重并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基层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尽快出台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尽职免责实施意见。重点是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一是健全容错机制。坚持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利益关联、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因果关系、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要件,明确政策标准、评判界限、结果运用方式,细化容错正面清单、不予容错负面清单,细化优化操作流程,增强可操作性。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政治问题、廉洁问题、擅自越权问题坚决不容,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进行。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墨守成规,允许创新有偏差、但不允许因循守旧,允许担当有过失、但不允许敷衍塞责的鲜明导向。

二是建立纠错机制。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建立预警机制、风险清单,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亮黄牌”“敲警钟”,早发现、早纠正。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已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坚持举一反三、查漏补缺,查找解决类似问题。对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于公心、不谋私利、经过规定程序的工作失误错误大胆容错,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够及时纠错改正,都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对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激发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是完善保护机制。建立举报线索综合研判机制,建立澄清、保护等制度,落实函询回复采信制度。对经查核,受到诬告陷害诽谤和恶意炒作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造谣诽谤行为,打击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坚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认真落实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民主决策、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干部给予容错后,只要作出了积极贡献,该表扬的表扬、该评优的评优、该用的一定要用,不能因为这些干部有过容错的经历,而让他们的人生涂上‘污点’、背上‘包袱’。真正给想干事的干部吃定心丸,打消干部的顾虑,推动干部放开手脚,激发干部改革创新的热情,进一步增强他们想干、想试、想拼的劲头。

四是规范问责机制。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纪的界定,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依规依纪问责,问责机关应当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开展容错调查核实,认真听取干部所属党组织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做出认定结论。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容错纠错工作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客观评价,选拔任用公正合理,各类考核不受影响,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不受影响,担任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规范问责标准程序方式,建立完善申诉制度,保证申诉权利,防止出现问责主体随意化、问责范围扩大化、处理处分不恰当等问题。建立回访机制,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后续管理、关心帮助。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051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