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同意公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提复[ 2018 ]027号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164号提案的答复
龚亚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办理射线资质相关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电子直线加速器工业CT辐射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中,涉及医疗及工业类项目的,要求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墙外监测点的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此类标准均为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要求,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其关注人群主要为放射工作人群,即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限值为20mSv,管理约束剂量限值为5mSv。
按照职责分工,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除考虑职业人群外,更需要关注和保护场所周围辐射环境及公众人群安全,即非职业照射公众人群,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对公众照射要求:年有效剂量为1mSv。辐射环境所致公众人均年有效剂量采用公众照射剂量限值的10%为约束剂量(即0.1mSv)。
核技术利用项目普遍存在场所开放性强、公众人员流动性大、邻避效应关注度高的特点,为有效保护辐射环境及公众人员安全,我厅在环评审理及日常监管中,要求屏蔽体外装置开关机辐射环境剂量水平不变,不会对场所周围环境及公众人群造成附加剂量。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