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关于深化落实我省海洋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建议(第13020036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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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提复〔2024〕25号 签发人:孙鹏轩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关于深化落实我省海洋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建议
(第13020036号)的答复
韩立新委员:
感谢您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我厅认为您提出的关于深化落实我省海洋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建议,问题分析深刻透彻,提案建议中肯,符合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压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形成责任共担,协作共治的工作合力,更好推动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海洋经济发展委员会,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领导多次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年初研究制定并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推动辽宁振兴发展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要工作内容,高位推动。
沿海六市及省(中)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陆海统筹,河海共治,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以优良为主,优良水质比例稳定在90%左右,较“十三五”平均值提升2个百分点,特别是自2023年9月以来,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持续稳定在92%以上,2024年春季为94.5%,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多年来,大连棒锤岛等主要海水浴场水质达到优良。
海岸带保护与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十四五”以来,整治修复滨海湿地1562公顷,整治海岸线16公里,以海湾为单元的治理模式逐步形成。大连金石滩湾、星海湾、丹东大鹿岛、营口白沙湾、盘锦辽河口段、锦州滨海段、葫芦岛止锚湾等一批重点海湾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其中大连金石滩湾评为全国第一批8个美丽海湾优秀案例之一,公众亲海空间品质得到极大提升。
二、有关建议的工作情况
一是及时修正《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于2006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结合上位法修订情况和实际需求,2015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先后四次修正,期间两次动议启动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但适逢2018年机构改革,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职能做出较大调整,且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适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2019年,生态环境部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论证等前期工作,并多次赴辽调研,2024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此前,我省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尚未纳入立法计划。
二是压实相关部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2023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等19厅(局)联合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将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部门职能、机构改革后涉海厅(局)“三定”方案中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划分到相关部门。
三是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中推动相关部门履职尽责。2022年,省政府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压实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责任部门。2022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等8厅(局)印发《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明确了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牵头责任部门。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等涉海9厅(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海洋垃圾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海洋垃圾治理体系。就海洋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明确两厅局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在全国率先出台《辽宁省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规定》《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完善了《海环法》提出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要求,明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
四是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省委编办批准成立《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将现阶段分散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涉海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将新修订的《海环法》涉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由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统一行使职能。大连市成立海洋发展局,丹东、营口、锦州、葫芦岛4市成立海洋与渔业局,进一步整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更加清晰,避免了职能交叉和责任不实等问题。
五是夯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2018年,省政府印发《辽宁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明确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2022年8省生态环境厅等6厅局联合印发《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深入实施辽东湾综合治理、保护辽西沿岸砂质海岸、维护辽河口鸭绿江口典型滨海湿地生境、强化辽东半岛沿岸环境风险防控、养护黄海北部渔业资源”做了总体布局。将海洋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管理,共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10676.72平方公里。今年4月1日,《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获国务院批复,规划明确到2035年,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抓住5.12防灾减灾日、6.5环境日,6.8海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2022年成功举办全国6.5环境日主场活动,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参加现场活动并宣读了习近平总书记贺信。今年6.5环境日,会同省政协办公厅联合举办2024年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全面展示我省美丽海湾建设成果。组织沿海各市开展净滩净海等多种形式宣传活动,通过政府引导和志愿者行动,带动和提升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三、有关建议的总体考虑
一是年内组织开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贯彻。通过专家解读、网站专栏、6.5环境日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全面学习领会新法的精神实质,深入理解新法规定的压实政府责任、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综合治理、海水养殖污染治理等11项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二是年内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前期工作。对照新法的相关规定,逐一梳理《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条款,结合辽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吸收借鉴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经验做法和外省立法情况,提出立法的可行性意见建议,2025年开展立法论证调研工作,推动将我省海洋环境保护纳入“十五五”时期立法计划并完成立法工作,切实落实新法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推动落实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是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和信息公开。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等规定印发后,对新法明确的法责逐项建立执法事项清单,按照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管。积极妥善处置12345辽宁省政务服务热线、群众信访、新媒体等反映的海洋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和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落实好省生态环境厅与省财政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是充分发挥现有议事机构的作用。省生态文明委办公室综合协调议事作用和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的督导作用。切实压实各职能部门和各市政府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要求,推动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等重大攻坚任务,进一步巩固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助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是持续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陆海统筹,持续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推进海洋垃圾治理,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实施入海河流水质改善行动,推进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和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以海湾为单元,“一湾一策”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努力建设“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六是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体系,年内出台入海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完善入海河流总氮治理机制,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沿海城市延伸拓展到全省14个城市,立足建立健全从山顶到海洋责任共担、合作共治、同频共振的全过程、全要素区域联动机制,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海洋强省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和美丽辽宁建设作出贡献。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9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