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辽政【2009】172号 相关条款精准管控大伙房水库准保护区 禁建项目的建议(第13020164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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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提复〔2024〕31号 签发人:金起龙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辽政【2009】172号相关条款精准管控大伙房水库
准保护区禁建项目的建议(第13020164号)的答复
段晓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政【2009】172号相关条款,精准管控大伙房水库准保护区禁建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技术报告》(2019年9月),保护区内现有矿业权131个(探矿权79个、采矿权52个),现有采矿权中金属矿40个(其中19家企业有选矿厂),主要以铁矿和金矿为主。清原县境内的采矿权较多,且集中于红透山镇和南口前镇,距离浑河入库口较近,存在环境风险和污染隐患。抚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近几年的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采选矿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2021年发现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渗滤液随雨水直排浑河,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关于责令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停产整治的通知》;2022年发现4家矿山企业存在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覆盖不完善等6个环境问题。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确定了“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停止新立采矿权(不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审批。已设探矿权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即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申请延续、变更、保留等审批前,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并获得批准文件。”
大伙房水源准保护区在空间范围上部分进入我省2022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选矿废水的水质特征决定了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的潜在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废水中的悬浮物会降低水体的透明度,影响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加剧水体的富营养化,破坏水体的生态环境;2.强酸或强碱性废水的排放会降低所接受水体的自净功能,危及藻类、鱼类等水生动植物的生长,严重时会导致水生生物死亡;3.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的废水排入水体或土壤中,通过植物根系吸收进入体内,过量会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严重时会导致植物枯萎死亡;4.废水中残留的药物,如黄药,可在酸性条件下直接分解产生二硫化碳,污染环境;5.过量的重金属还会使水生动物的新陈代谢紊乱,诱发疾病,影响发育;最严重的是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危害人体健康。
我厅将认真落实《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中关于加快建设辽东绿色经济区部署安排,以提高大伙房水源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相关补偿政策措施,落实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政策,在财政资金和惠农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切实推动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同时,建议抚顺市政府认真按照省政府2019年优化调整大伙房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调整后的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坚持污染治理去存量、遏增量,以水源保护推动创新转型绿色发展。
联 系 人:穆育辰
联系电话:18624330150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4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