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1450352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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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6〕4号 签发人:徐光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1450352号)的答复
刘秀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地方标准制定及成效
自1996年辽河被列为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以来,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辽河治理。2008年起,我省将“让母亲河休养生息,重现生机”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举全省之力开展辽河治理攻坚战。为全面打赢这场攻坚战,我省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 - 2008)。
该标准实施后,有效推动了污水处理行业的提质升级,全省河流水质显著改善。2020年,我省首次实现消灭劣Ⅴ类水体;“十四五”期间,水质稳步提升,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河流水质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截至2025年底,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好于三类水质比例达90%,超出国考目标11.3个百分点;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92.8%,完成国考目标,达到“十四五”时期最好水平;全省23条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平均浓度较2020年同期下降3.4%,其中辽河、大辽河总氮浓度分别下降16.3%和18.4%,治理成效显著。
二、我省总氮治理现状分析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排放处于较低水平
据了解,北京、天津、江苏、浙江、湖南等省市已实施严于国标一级A(TN≤15mg/L)的地方标准,将总氮一级A限值提至10mg/L。但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显示,2025年我省35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年平均排放浓度仅为7.7mg/L,远低于国标一级A标准,也优于已提标省份的排放标准。
(二)当前总氮治理的主要短板在于面源污染
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在辽调研时指出,畜禽养殖、农业种植和城乡生活等面源污染是部分入海流域总氮超标的主要来源。结合我省实际,城镇地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老旧、雨污分流不到位;农村地区灰水收集处理滞后,规模以下养殖粪污处理设施缺失、还田利用不规范,农业种植化肥施用量高、有机肥替代率低等问题,均对总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控造成压力,是当前总氮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三、加严制定城镇污水排放标准的综合研判
(一)国家强调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制定污水排放地方标准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明确“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202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各地方应“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制定污水排放地方标准”。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202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修改单,增设了COD、氨氮、总氮、总磷的瞬时值限值(约为日均值的1.2—2倍),并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以更科学应对瞬时冲击排放。实行“日均值+瞬时值”双控,从监管层面进一步强化了污染防控,但并未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作出加严调整,体现了国家科学治污的导向。
(二)标准加严将带来的多重现实挑战
加严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总氮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但在实际操作和经济社会层面带来了一系列现实挑战。
一是经济成本剧增。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投资巨大,运营成本成倍提升,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二是与减污降碳目标不协同。提标改造带来的高能耗和高药耗,与国家推行的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有差异。
三是衍生新环境问题。为达到较低的总氮、总磷排放标准,企业大量投加化学药剂,这些化学物质可能随出水进入自然水体,或残留在污泥中,使污水处理厂从“治污者”变为潜在的“污染源”。
综上,我省流域、海域水质持续向好,已超额完成国家考核目标。同时,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排放浓度处于全国较低水平,总氮治理的核心矛盾在于面源污染,而非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因此,我省暂缓制定加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紧密结合我省水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治理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深入研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相关工作。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周鑫
联系电话:15998293399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26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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