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 不排放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议 (第145011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5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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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6〕1号 签发人:孙鹏轩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
不排放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议
(第1450111号)的答复
王卫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不排放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议收悉。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厅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并对具体建议举措进行认真研究。相关建议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管理,提升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服务的精准度,助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厅将积极吸收采纳,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持续强化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监管。现答复如下:
一、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相关要求和我省总体情况
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是企业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的重要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气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目前,全省共有约4000家企事业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中,废气排放企业2324家,废水排放企业1338家,污水处理厂394家。由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和纳入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情况,自行开展在线建设设施的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监测项目按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系列标准规范确定。相关设施可由企业自运维或委托三方机构进行运维。
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不仅便于企业及时掌握自身污染物排放状况,履行法定义务,也是生态环境部门提升对企业监管智能化水平的有效手段。可通过实时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实现远程非接触式监管,降低入企检查频次,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有关建议的落实举措
针对您梳理的有关问题,结合您提出的5项具体建议和3项保障措施,经认真研究及充分调研,我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推动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企业范围
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企业范围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现有排污许可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不排放水、气等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无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我厅将以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企业范围,全面规范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管理。
(二)指导企业科学确定在线监测项目
做好对企业的帮扶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及国家自行监测相关制度要求、标准规范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依照不同行业类别、产排污特征和工艺特点,科学选择自动监测点位和项目,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
(三)提升在线监测设施排污许可审批服务质效
我厅将在排污许可审批环节持续发力,优化审批流程,指导省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系列标准规范要求,扎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的审核确认,进一步提升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审批服务质效。
(四)强化科技赋能和第三方监管
一是加强智慧监管,利用视频监控、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高在线监测监管效率,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二是强化运维单位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规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为排污单位等自行监测主体提供良好市场服务环境。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和帮扶指导
一方面积极组织各市生态环境部门面向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为企业系统了解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等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提供平台和渠道,便于企业明确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依法依规可不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尤其是不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帮助企业结合自身工艺和实际产排污状况,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
(六)全面做好政策和制度保障
进一步完善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监管等政策制度体系,明确排污许可审批、自行监测监管、生态环境执法等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不断强化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管理的规范性。每年对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企业进行排查,并对自行监测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结合国家政策及时调整我省具体工作程序和实施要求,提升政策执行效力。依托现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厅长信箱、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电话等渠道,积极听取、接受企业针对在线监测设施安装等自行监测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合理合法诉求依法予以解决,对企业反馈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帮扶,不断提升助企服务效能。
感谢您对辽宁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22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