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109号关于顶层设计强化环境治理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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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建复[ 2017 ]44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109号建议的答复

 

周艳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顶层设计强化环境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市政府将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线网不断拓展,公交车保有量逐年提高,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截至2016年底,全省城市公交车达到2.3万台,市区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到13.4标台,年完成客运量42亿人次,市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5%。

1、大力推动公交优先发展,提升公交发展水平

一是完善优先发展政策。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推动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召开了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有力推动了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协调省直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了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12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导13个市参照省里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为当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编制、落实优先发展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是加大考评力度。以联席会议为依托,开展全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制定了《考评办法》、《考评标准》和《操作手册》,建立了“考评系统”。2016年,首次由省交通厅、公安厅、住建厅、国土厅等部门厅领导带队、12个部门共同参与开展考评工作,进一步加大了考评力度。同时,省交通厅将考评结果通报各市政府,抄报省政府,有力推动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实。

2、改进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增强公交出行吸引力

一是定期开展公交服务满意度调查。每年度开展满意度调查,将调查结果纳入考评内容,并向各市通报,有效促进了各市公交服务水平的提升。二是着力提升服务标准化水平。制定了《辽宁省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为各市提升公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依据。三是积极开展公交服务质量提升活动。2016年,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进提升服务活动,重点围绕11个方面查摆城市公交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了全省公交服务水平。四是不断改善公交车况。推动公交车辆更新,努力改善公交车技术状况,超期服役车辆基本淘汰,因车况差导致途中抛锚现象基本杜绝。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将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纳入油补范围,并将推广任务完成情况与油补发放挂钩,有效提升了城市公交车辆的环保水平。

3、多措并举,持续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一是督促未出台公交优先发展政策的市尽快出台政策文件,已经出台的市抓好落实,强化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不断优化公共交通发展环境。二是指导各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联席会议的推动作用,形成部门合力,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水平。三是持续开展考评工作,合理调整考评重点,优化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四是推动各市不断提高公交车拥有率,扩大线网覆盖面,努力提升公交出行的便捷性。五是继续开展公交满意度调查,研究建立公交驾驶员星级考评制度,推动全省公交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六是继续推动各市加大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公交车辆装备技术状况,提高环保水平,为治理城市空气污染起到积极作用。

二、关于降低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问题

1、推动产业集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

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职责。但由于受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每个企业都自建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自身排放的污染物,操作难度很大;已建污染治理设施屡见半开半关状态,给监督管理增加了难度。为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降低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推动产业集聚,建设各种工业园区是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对全省各级各类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烟尘治理、固废利用和循环化改造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可有效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2、建立完善第三方治理机制

目前我省与全国其他省(区、市)一样,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市场管理很不规范,需要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规范发展。一是规范第三方治理合作关系。由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签订委托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义务,约定治理标准、内容和费用等,通过严格履行合同,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收益。二是确定第三方合理回报。科学确定第三方投资收益水平,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促进第三方治理企业长足发展。三是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及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3、支持环境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要求,加快建立与环保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各级财政保障同级生态环保重点支出。优化创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整合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

二是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支持经营类环境保护项目。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三是改革环境公用设施运营模式和体制。稳步放开我省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鼓励重大建设项目业主剥离相关业务,引入专业公司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已建成的环境公用设施可通过TOT(转让-经营-移交)等模式,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产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对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等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可以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三、关于依法治污问题

1、提高排污者的违法成本

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经过全面修订,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即“按日计罚”。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类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四类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又打又罚”,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

2、加大对管理者和监督者的监督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环保督察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督察于2015年先行进行试点,2016年全面推开,将在未来2年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察一遍。2017年4月下旬起,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进驻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贵州省等七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4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沈阳召开督察辽宁省工作动员会。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李家祥、副组长黄润秋分别作了讲话,辽宁省委书记李希作了动员讲话。李家祥强调,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这次进驻辽宁省,重点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在督察中将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办人民群众反映的身边环境问题的立行立改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是强力约束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列举了九类违法行为,凡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其中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不断提高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定期举办法制培训。二是利用省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环境保护法制政策宣传,在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布置普法宣传展板,厅广播站、电视台录制普法栏目,定期循环播放。三是发挥媒体宣传优势,普及环保法律法规。

总之,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等顶层设计,力争在加强环境监管、保护绿水青山的同时合理减轻企业的负担,既是我们环境监管部门管理决策的出发点,又是执行的落脚点,也是我们和您的共同心愿。

最后,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环保工作,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201758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