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0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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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1040

签发人:陶宝库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07

建议的答复

 

孙龙代表

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面临环保与发展问题的建议收悉答复如下:

一、矿山企业采矿权延续难问题

“矿山提高产能被列入新立矿业权”,矿业权审批是自然资源部门的一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一项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外的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我厅负责。环评文件的审批必须依法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明确规定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农药、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采选矿等项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在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采选矿项目。项目环评的审批工作按照流程办理,环评文件的审批必须依法依规,不能跨越红线违法审批。

中央生态环保督查办公室介绍,近年来一些采选企业乱堆乱弃废渣,压占耕地林地,侵占自然保护区,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矿山污染问题颇受关注。开采方式采用井工开采,对生态环境也是有不利影响的,例如:地下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问题,改变土地类型;改变了地下水的水力联系;矿石装卸,废石回填采坑,废石、矿石堆场产生粉尘,爆破产生的废气;道路运输扬尘和噪声;矿石堆场造成土壤盐渍化,甚至污染地下水等环境问题。并非对青山绿水无任何影响。

二、企业发展面临受限难题

202011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自202111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文)修改正在征求意见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是由当地政府部门申请,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从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角度,识别并确定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作为区域空间开发的底线,并据此优化相关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布局,强化开发边界管制。当生产、生活空间与生态空间发生冲突时,按照“优先保障生态空间,合理安排生活空间,集约利用生产空间”的原则,对规划空间布局提出优化调整意见,以保障生态空间性质不转换、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应在全面分析区域生态重要性和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布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确定生态空间,并与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在新形势下,我厅强化项目服务工作,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指导各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支持企业经营活动,我厅也将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口,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727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