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32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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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1〕033号
签发人:陶宝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32号
建议的答复
赵乐韬代表:
您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亟待破解基层人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法监督职能浮空问题的建议收悉,综合省委编办、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取得了阶段成效,并着力在相关法规和工作机制等有所创新突破,推动构建现在环境治理体系。
(一)加强对县区人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监督的关注和指导
为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监督,2020年11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认真总结提炼我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实践经验,对《监督法》《环保法》等法律赋予省人大常委会的环境保护监督职权进行细化,确保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环境保护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为基层人大对环境保护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加强队伍建设,积极督促各市严格落实本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认真做好职责整合和机构、编制划转
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文件精神和生态环境部指导要求,2019年4月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机构编制方面的意见举措,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亲自推动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与省直机构改革同步部署、一体推进,目前,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部完成。
一是县级生态环境局全部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局派出分局。截至目前,全省113个县(市、区、开发区)级生态环境局全部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局派出分局。二是市、县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部完成挂牌。三是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生态环境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分局,从实质上说,继续接受市级生态环境局和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是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全省乡镇和生态环保任务较重的街道全部设立生态环保机构或专职人员,确保基层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三)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了《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全力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出台落地,努力用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二是深入实施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开展全省公检法环暨危险废物专项行动。三是编制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海水养殖尾水、餐饮油烟等地方强制性标准,引导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四是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提升数据质量。
二、下步主要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分局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与生态环境部沟通请示,会同省委编办、省人大相关专业委员会研究制定相关办法,规范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设在分局的办公室的职责,突出强化履行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一监管职责,协助县(市、区)政府依法报告环境状况及主要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合力,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二)指导并推动基层人大强化对同级政府及各部门环保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
上下联动,开展环保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2018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通过采取四级人大联动、五级人大代表参加的方式,对全省14个设区的市实现“全覆盖”,以此推动基层人大对同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将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等执法检查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专题调研,继续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指导推动基层人大对同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监督,以推进法定环保职责落实。
(三)继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坚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是“打好第一战”的有力保障。一是省里将指导地方政府,积极推动相关工作,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尽快完成市级相关部门职能划转、人员转隶和县级执法队上收,“局队合一”等改革任务。有效落实“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明确“局队合一”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人员转隶工作,增加执法岗位人员数量,稳步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稳妥做好各项工作,做到人员稳定、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二是协调省委组织部,争取将执法队伍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并启动人员考录等相关工作,尽快补充执法人员和力量不足,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执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未确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性质前,协调推动各市抓紧协调市委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可暂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分步解决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分类解决工作人员身份问题。三是继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大练兵,严格队伍管理,监督制度执行,强化考核应用。进一步落实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市全面启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运行机制。按月考核通报各市生态环境执法处罚情况,按季度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问题。深入开展执法稽查,规范执法行为,统筹开展执法证件换发、标准化建设,协调开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探索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模式,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工作。
(四)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一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部署安排。印发实施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各市党委、政府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继续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二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监管体系。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推进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清单的制定。督促市级全面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厘清职能界定。综合运用异地交叉执法、科技执法、精准执法等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集中精力查处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逐步形成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各类环境要素和覆盖城乡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三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建立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一证式”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开展排污许可证和登记表以及执行报告质量抽查。四是围绕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政策、全民行动、市场和信用等体系构建,落实各类主体环境治理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同时,在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中,对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拟定的解决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将继续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以适当形式向相关人大代表通报,共同依法推进对我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依法助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将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检查,也希望各级人大代表结合所在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常态化监督,推动辽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