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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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1〕031号
签发人:陶宝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51号
建议的答复
董凤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督查组的基础上,建立常态化的督察工作组织。”的建议
目前,省委已经发文成立了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同时,通过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设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移交的问题,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相关工作。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制,对市、县级层面未做要求。目前,各市均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将各项整改任务分解到相关地区和部门,并建立了日常调度、督查督办、汇总报告等工作制度。
二、关于“强化对督察整改的全过程管控,确保督察整改的实际效果。”的建议
2018年11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严格禁止采取“一刀切”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通知》,按照“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区别对待、综合施策,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突出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畜禽养殖、特色产业、工业园区、采石采砂采矿、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禁止层层加码,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禁止采取“一刀切”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对“一刀切”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同时,积极扩大公众参与,鼓励群众对身边的“一刀切”问题进行监督。
目前,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已进入尾声,我们正在研究起草整改任务跟踪评价办法,对政策性整改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2017年以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实地督查督办作为重要督促手段,推进各地区整改工作,及时通报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截至2020年底,共下发督办函400余份,开展7批集中约谈,组织3次专项督察,压实责任,推动整改。制定了验收销号办法,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核验。同时,我厅内部建立了督察与执法联动制度。执法部门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涉嫌党委政府或只能部门履职不到位的,可向督察机构移交问题线索;督察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转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关于“完善督察追责问责工作机制,准确识别责任的追究对象、性质。”的建议
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工作方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基本查清问题事实的基础上,将问题线索转交我省,由省纪委监委机关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识别问责对象。同时,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辽宁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压实了督察整改工作责任。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工作方面,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对督察对象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转交被督察对象的纪检监察机关,由其进行追责问责。
目前,我厅正在研究起草进一步激励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规范容错认定程序,合理使用容错结果,积极防错纠错。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中的失误错误,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容错。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造成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重复犯错等情形,坚决不予容错。
下一步,我们将您的建议纳入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辽宁全面、全方位振兴作出更大贡献。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支持!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