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06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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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1036

签发人:陶宝库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06

建议的答复

 

毛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观音阁水源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观音阁水库是本溪市主城区唯一水源,其生态及水质安全事关本溪市全市近百万人民生产、生活的民生福祉。为确保水源安全,我省高度重视观音阁水库水源生态治理保护工作,于2018年划定水源保护区,2020年完成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同时完成了国家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整治任务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2020年,省水利部门对本溪县安排水利投资5929.6万元,积极推动了观音阁水库和本溪县水利与生态治理保护工作的开展;本溪市组织投资1800万元,开展观音阁饮用水水源地围网建设,对一级保护区进行封闭,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库区淹没用地进行了全面退耕,实现土地退耕3000亩,营造水源涵养林1600亩。

二、水源保护区调整的法律程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观音阁水库作为本溪市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调整由本溪市政府确保水源安全的前提下及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我厅按照省政府交办要求,依法结合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规范,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现场勘查核实及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后,提出办理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复。

三、水源保护区调整的基本原则

划定水源保护区的目的是依法加强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按照国家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确定保护区范围大小的基本原则,应主要考虑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状况,对能够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应划入保护区后,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消减污染排放,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以此达到水源保护的目的。

四、关于本溪县碱厂镇化皮峪地区石英岩矿采矿问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辽政办〔2020〕46号)要求,对玻璃用石英岩不在各级各类保护区、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计划、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目前看,该项目由于在水源保护区内无法进行开发,主要是受上述文件约束,但该项目同时还受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4〕11号)相关要求的管理和约束,该文件将本溪县作为水源涵养型生态主体功能区,需要对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

因此,该项目是否能够进行开发,不仅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调整出水源保护区,还将取决于其对水源涵养区域的整体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

关于保护区调整工作,2019年本溪市曾向省政府上报了调整观音阁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我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了审查,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回复,截至目前,本溪市尚未重新提供相关修改意见。下一步,省政府将继续加强对本溪市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指导,坚持本溪生态立市的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今年两会时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代表团讲话精神,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体现生态保护的政治自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调整水源保护区,在确保本溪市人民饮水安全的同时,不断提升本溪县水源涵养能力,保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不断凸显辽东绿色生态屏障作用。

衷心感谢您对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保护区经济发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能够继续予以关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61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