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3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信息
- 来源:
[B2]
[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1〕038号
签发人:陶宝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3号
建议的答复
马家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农药包装瓶袋、生活用品外包装等污染环境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问题
农药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利器”,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农药在给农作物生长带来安全保障的同时,所产生的大量农药包装废弃物也给农村环境带来了危害,因而探索并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可持续解决办法势在必行。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和管理办法,如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2020年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等,就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参与回收的义务及参考采取押金返还解决农药包装处置问题等进行管理和引导。特别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加大力度,坚持抓住源头、全程管理,大力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在保障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安全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以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等农用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了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二是与其他部门一起推动盘锦大洼、抚顺新宾等地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通过积极倡导农村居民自觉行动,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三是深化完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组织企业应报尽报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将所有危险废物纳入管理,减少 “体外循环”;四是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建立了固体废物“互联网+”管理系统,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五是以辽宁省“十二五”和“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为推手,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及重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六是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行动,严格规范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行为,有效提升了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紧迫感,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全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规划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和变化情况、园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配置情况,以及全省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处置情况的统计调查,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正在组织编制辽宁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包含农药包装废弃物在内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二是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环评审批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在内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全省农药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能力,保证农药包装废弃物得到全面无害化处置。
三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转移、处理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回收利用、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杜绝违规违法处置,防范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四是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意识。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农业生态保护和绿色生产,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模式,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及综合利用工作,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二、关于生活用品外包装环境污染防治问题
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废旧电池,日用品包装的等,乱扔问题非常严重”的问题主要归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倡导推动垃圾分类新时尚。2017年3月30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为中国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制定了路线图。同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从完善顶层设计开始补齐短板,提高垃圾分类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程度。自此国家、省、市各级垃圾分类工作开始全面实施。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第五十条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提供了指导和遵循。
近年来,为提高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结合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推动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先后指出沈阳、鞍山、营口等市在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通过整改,目前沈阳大辛、老虎冲、西部3座垃圾焚烧厂已投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辛垃圾场建成日出水为2100吨的积存渗滤液应急处理项目。鞍山、营口启动垃圾焚烧厂建设。营口市组织完成永远角堆存垃圾场地清理及平整工作,完成永远角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详细调查及评估报告。同时,推动各市解决了一批垃圾非正规堆存问题。二是开展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环境监管。垃圾焚烧厂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填埋场重点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置的监督管理。三是依托各类活动宣传倡导垃圾分类。利用“6.5国际环境日”等时机,宣传垃圾分类常识,倡导绿色消费。四是向社会公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单。截至目前,全省共有56家持证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处置单位的处置方式、处置种类等信息已在我厅官网上发布。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把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开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二是继续推动各市涉及生活垃圾处置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督促鞍山、营口等市按时限完成垃圾焚烧厂建设。同时,结合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推动解决一批影响群众生活、影响河流水质的垃圾随意堆存等问题。
三是随时更新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信息。对新获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及时在我厅官网上发布详细信息。
四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继续依托环境保护各类宣传活动,加大普及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垃圾减量从我做起、垃圾管理人人有责”的理念。
五是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等的方式方法,助推我省垃圾分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