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05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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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1〕035号
签发人:陶宝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05号
建议的答复
汲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资源有效利用发展环保经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很中肯,对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环保经济,确保环境安全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基本情况
据2020年初步统计,全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4800余家,危险废物产生总量240万吨左右,其中企业自行利用74万吨、自行处置66万吨,需要外委处置和利用的数量100余万吨。
二、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情况
十三五期间按照资源循环、梯级利用、产业集中、绿色发展的方向,我省持续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入园力度,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原则上都要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我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实行再生资源园区化管理模式,得到了生态环境部的充分肯定并予以推广,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有序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60余家,综合利用能力177万吨、处置能力96万吨。
三、提高废水处理能力
住建部门要指导各地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原则,统筹考虑城市人口容量和分布,补足处理能力、达标排放、管理水平等弱项,指导各市加快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5年建设方案,缺水型城市2025年达到25%的目标。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效能,指导各地落实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城市排水管网排查检测进程,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等工程,全省改造管网350公里。
四、积极探索拓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新方式
危险废物由于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多种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满足符合很多硬性条件。
为拓宽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一方面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源头加强管理,督促企业积极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另一方面,鼓励大型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从环保角度积极支持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鼓励企业处置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数量。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我厅已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纳入全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中,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是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特定产废企业产生的单一类别危险废物作为另一企业生产原料进行定向、梯度的综合利用。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单位是指一组开展试点工作的产废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的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应当同在同一地区,距离越近越好(危险废物通过管输方式最好)。产废企业应是产废量相对较大的单一品种危险废物,废物品质基本稳定,能作为利用企业的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使用;综合利用企业应是依法成立、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具有与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设备,产废单位承担对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全过程负责,监督综合利用企业危废生产过程守法经营。
我厅将优先支持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原则的各母子公司之间的危险废物处置,积极提供便利,做好企业服务。
总之,我厅将与其它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危险废物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管理工作,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