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98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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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1〕034号
签发人:胡涛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98号
建议的答复
李萌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源保护更好支持地方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本溪市属于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区,多年来为保障全省水环境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本溪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多渠道、多领域安排省及以上生态环境类资金22.58亿元(2014年以来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7.01亿元、2014年以来投入省以上专项治理资金4.1亿元、专项支持本溪市经济转型发展资金0.2亿元、2018-2020年省以上水利及移民资金8.54亿元、2018-2020年省以上生态环境专项资金2.54亿元、2019年省政府单项考核奖0.19亿元),支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
一、生态保护补偿重要制度建立情况
(一)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2016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在建立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二)国家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1年4月,为加快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并实现生态产业化具有深远影响。
(三)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1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前期广泛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司法部就《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送审稿)》进一步征求意见。
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一)“十三五”桓仁水库、观音阁水库水源保护情况
1.桓仁水库水源地保护情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有力推动大伙房水源保护工作。2014年以来,省政府在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开展了五年综合治理行动、水源保护攻坚战。截至目前,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移民搬迁、退耕还草、建设水库清漂设施、取缔网箱养殖及生产经营企业,在二级和准保护区实施畜禽养殖场搬迁和生态化改造、推动有机农业试点、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开展河道生态带和湿地建设、实施青山工程和矿山治理等,累计投入省以上专项治理资金4.1亿元,并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本溪市经济转型发展。通过综合治理,保护区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加强,生态状况得到改善,水源水质实现持续稳定达标。
2.观音阁水库水源地保护情况。观音阁水库为本溪市本地区饮用水源地,于2018年划定水源保护区,2020年完成勘界。三年来,省生态环境厅以打好打赢全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为抓手,指导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全力推进观音阁水库水源环境问题整改。截止2020年底,累计关闭工业企业8家、矿山3家、餐饮旅游4家和养殖户6家;清理水库违规船只7艘;拆除了本溪县海事救助站;完成了穿越保护区道路桥梁警示标志和应急防护设施建设;一级保护区退耕2200亩。支持本溪市观音阁水源一级保护区围网和碱厂镇污水厂理厂两个水源保护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省生态环境厅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2300万元)。
(二)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进展
目前,省生态环境厅正组织本溪市编制《大伙房(桓仁)水源地“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计划于今年上半年完成规划编制并付诸实施。以“防风险、保达标、强规范”为重点,从风险防控、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修复、机制体制、能力建设等方面确定重点任务,合理确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消除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全面提升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
《本溪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对观音阁水源保护目标任务做了具体安排。在水环境治理方面,推进保护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种植业管控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水生态保护方面,加强河道管理,压实落地河长制,实施生态缓冲带建设。在防控水环境风险方面,继续完善观音阁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快隔离设施、保护区监控能力建设和日常管护。
同时,我省建立了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储备库,支持水源保护和规范化建设项目,并对成熟度高的项目给予了优先支持。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指导和帮助本溪市组织水源保护和规范化建设的项目包装,纳入项目库,争取获得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
三、财政补偿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
我省立足省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县由于保护生态环境带来的财政运行困难、发展受限等情况,不断健全省级财政纵向生态补偿政策,逐步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在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上给予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县重点倾斜,目前桓仁、本溪两县人均财政收入水平达到全省38个县平均水平以上,有效提高了生态保护地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1.完善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2014年以来的大伙房水源综合治理期间,我省建立健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本溪市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36亿元。2019年,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调整了补偿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补偿力度,以县为单位,选取与生态环境产品供给密切相关的客观性指标,按因素法分配资金,更加注重目标导向,体现公共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多付出者多得补偿。2020年下达本溪市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4809万元,比2019年增长6%;2021年截至目前,下达本溪市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3406万元。
2.健全省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政策。在省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政策方面,2018年省财政厅修订了《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国家级1000万元)。从2019年起,已将此项定额补助纳入省对各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本溪市桓仁县、本溪县均享受此项政策。
(二)设立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2021年,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设立了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亿元,目前正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拟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相关资金,科学合理确定资金分配因素指标体系,突出生态优先,加大对桓仁、本溪县等辽东地区的支持力度,巩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优势,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和绿色发展。
(三)建立辽河流域水质保护补偿制度
2017年4月,我省重新修订并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2018年7月,省财政厅会同原省环保厅印发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18〕293号)。根据补偿办法及资金管理办法,对水环境保护保护好的地区给予横向补偿资金。2019-2020年共对本溪市下达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1356万元,2021年对本溪市核算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1070万元。
(四)对重要水源保护区当地居民和企业用水给予财政价格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管理政策,地方收取的水资源费需上缴中央10%,上缴省25%,我省对本溪市桓仁县等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水资源费只上缴中央10%,其余90%均归地方财政,无需上缴省财政。
四、积极推动绿色GDP考核体系建设
生态环境部曾组织开展了绿色GDP指标考核体系的研究,目前尚未出台有关考核办法。2020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完善大伙房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建议的报告》,省政府主要领导做出批示。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省长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就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评价体系开展深入研究,并将相关指标纳入“十四五”水源保护的指标评价体系内,发挥导向作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功能区建设,于2018出台了《辽宁省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18〕39号),明确“由各市政府负责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结构,促进县域加快发展,2017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对各县(市)相关经济指标比照全省平均水平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给予一定奖励,不以经济总量进行考核并排序,2019年桓仁县获得800万元,本溪县获得1100万元奖励。
五、下一步工作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生态补偿是其中重要内容。省政府正在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聚焦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价值实现保障和推进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落实措施。此外,国家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后,我省将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从省级层面,将更加关注辽东绿色经济区发展的特殊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大力度给予水源保护地区纵向财力补偿支持;持续推进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制度,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制度;继续支持本溪市水利事业发展,指导地方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31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