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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0〕0035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43号建议的答复
张正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企业执行环保特别排放限值缓冲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关心,也感谢您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关注。
一、我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政策制定情况。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明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以省人民政府公告为准。经过两年筹划和酝酿,经充分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相关企业意见后,我厅最终印发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一)《通告》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
我厅于2019年开展编制《关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执行范围为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其中包括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9年9月我厅向社会开展第一轮征求意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反馈“考虑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联系,同时考虑已进行改造设备的周期和设备使用寿命,建议在2020年前做好此类企业按现有标准稳定达标”。据此,我厅在起草过程中暂时未对包括铅锌在内的重点行业2020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提出要求。
(二)《通告》对燃煤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提出要求
起草过程中,专家团队深入沈阳、大连、鞍山等城市开展实地调研,从执行对象、资金投资、运行成本和环境效益角度深入分析,形成《通告》(送审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于2020年3月11日下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在我省全面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下步工作
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厅将以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大局为要务,践行群众路线,问政于民、问需于民,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邮寄结合,为决胜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0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人事选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