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140号关于强化对污泥处置全过程监管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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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00037

签发人:陶宝库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0140号建议的答复

 

刘立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对污泥处置全过程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很中肯,对提高我省污泥处置全过程监管,确保环境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加大污泥产生源头管理。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泥的产生单位,首先要承担主体责任,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要尽可能减少污泥含水率,以便从污泥产生源头控制产生量,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加大巡查频次,确保污水厂的各种设施运转正常。

二、对污泥从严管理。污水厂产生的污泥,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不属于危险废物,为加强对污泥的管理,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实施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同时,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加大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沈阳祝家污泥整改工作完成力度。祝家污泥处置项目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督办项目,为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我厅专门下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祝家污泥转移处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9130号),成立祝家污泥处置管理专班,指导沈阳市全面规范场内处置、污泥运输、接收处置、生态修复和档案管理五大环节,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处置工作安全、合法、有序。祝家现场堆存污泥于2019927日全部清运完毕,比规定时限提前3个月完成清运任务,2018年堆存的约14万吨外运污泥比规定时限提前2个月全部处置完毕,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领导组成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对祝家污泥处置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核查,对祝家污泥处置工作也给予了高度肯定,指出祝家污泥处置项目是从“大乱”到“大治”的典型项目,是为民办实事的示范工程,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成果。

四、规范污泥运输。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要采取发泡胶封堵、密封条封堵等有效封闭措施,装车时不得装太满,不得将污泥洒落在车厢板外侧,防止运输过程遗撒,运输环节采取GPS定位、电子封签、视频记录等措施,实施运输全过程监控,合理安排运输线路,尽可能避让村屯等敏感目标,定期将车辆运输污泥的行车路线轨迹报备存档,同时对运输车辆开展巡查,防止二次污染。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三方联动监督机制,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置全过程封闭管理,严防污染转移。

五、积极开发污泥综合利用渠道。污泥处置除焚烧、制作花土、水泥等利用外,还可以拓展到制作建筑材料、制砖等行业领域。污泥接收和处置单位环保手续必须齐全,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完善,处置污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审批和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执行,必须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泥处置单位的暂存场所必须符合环评审批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要求,具备“三防”措施,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验后,方可暂存污泥。

总之,我厅将与其它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污泥处置全过程监管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051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人事选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