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410号关于加强废旧铅酸蓄电池及铅废物再生利用及管理建议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A1]

[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00039

签发人:陶宝库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0410号建议的答复

 

张玉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废旧铅酸蓄电池及铅废物再生利用及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很中肯,对提高我省废铅蓄电池及铅废物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我省废铅蓄电池管理工作情况

2016年,我省积极向国家生态环境部争取,成为全国首批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先行先试试点省份,参与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试点示范工作。2017-2018年成为首批第一轮开展试点工作的省份之一,编制完成了辽宁省阶段性试点方案2份,下发文件5个,颁发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省级试点许可证6份,市级试点许可证近20份,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19年我省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开展第二轮试点工作,以电池生产企业为重点纳入试点范围,积极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194月,我厅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辽宁省废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试点工作目标、试点单位的基本要求,提出了试点实施方案及试点管理要求等内容。经企业申报、现查勘查筛选等流程确定风帆、骆驼、天能、理士、南都等5家电池生产企业为我省新增省级试点单位。试点期间,我省共有10个省级试点单位,共设16个暂存库,687个收集暂存点;17个市级试点单位,共设17个暂存库,98个收集网点,总收集能力达30万吨/年。截至目前,全省各市至少建有1座废铅蓄电池暂存库,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络及管理体系,为全省废铅蓄电池纳入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

在试点期间,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多次开展打击非法收集、冶炼废铅蓄电池专项行动。2018年,查处非法冶炼铅蓄电池案件数十起,涉案电池数千吨,形成一定的社会威慑力;2019年,我厅取消了1家因涉及违法违规问题原省级试点单位资格。生态环境部固体司周志强副司长及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胡华龙副主任分别带队两次到我省开展试点工作调研,对我省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我省废铅蓄电池处置设施规划情况

20182月,我厅下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辽环发20188)文件,《辽宁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在辽中南、辽东、辽西建设3座废铅蓄电池处置中心,优先考虑选择鞍山、抚顺和阜新市”。同时,提出废铅蓄电池预处理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建设厂址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等要求建设废铅蓄电池处置设施。目前,列入规划中的3个废铅蓄电池处置设施,只有抚顺市的正在建设之中。

三、关于我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及处置的下步打算

通过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数量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在省固体废物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即将开通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运数据网上申报,实现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运的动态查询、汇总及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还要与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大对试点单位的监管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和促进试点单位守法诚信经营。如发现试点单位有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的,我厅立即停止违规单位的试点资格。

目前,我省尚未建成废铅蓄电池处置设施,试点单位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只能转移至外省处置。我们将积极支持在抚顺市建设的废蓄电池处置项目,待项目建成后,我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效率,待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后,我厅将按照就近处置原则,鼓励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单位,在满足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近处置废铅蓄电池,减少危险废物运输风险。

总之,我厅将与其它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废旧铅酸蓄电池及铅废物再生利用及管理工作,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051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人事选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