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44号关于应对重污染天气企业限产不搞“一刀切”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 编辑: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审核
  •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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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00036

签发人:陶宝库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44建议的答复

 

张正东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应对重污染天气企业限产不搞“一刀切”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用以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当前,我省及各市正按上述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省级和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省级和市级预案要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化管理,在夯实应急减排比例的基础上,凸显重点行业管控分级化,非重点行业减排差异化,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这一要求,与您的建议相吻合。

在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化管理和夯实应急减排比例方面,我省要求各地市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原则上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当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清单内的应急减排项目实施减排措施,其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只有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要求,才能有效地降低污染程度、减少污染时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各地市负责执行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辖区内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减排项目是实施减排措施的主体。按要求,各地在满足应急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对清单内减排项目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于重点行业,可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采取行业绩效分级管控。技术指南对钢铁、焦化、铸造、石化等15个行业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非重点行业(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各地市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各地市对行政区域内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为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各地市在明确应急减排清单,合理统筹清单内项目减排比例的基础上,工业源减排措施应明确管理流程,具体到生产工艺环节,做到“一厂一策”。

张正东代表提出三条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在此表示感谢。首先第一条“要根据企业排放情况,决定企业是否限产……”与技术指南不谋而合,对于排放达到标杆(A级)的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条“限产比例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部分冶炼化工企业,由于其工艺条件决定,限产比例不可能达到20%甚至更高,实际情况是企业要么停产,要么在工艺条件允许范围内限产,否则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达不到正常开动条件,反而会加重污染物的排放……,针对这类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工业源,各地市可以采取行政区内同行业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物减排;也可以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的排放限值,实现污染物减排。第三条“从源头上采取主动措施控制重污染天气……,针对这条建议,各级环境主管部门将更加深入地分析重污染天气的成因、污染因子的来源,化被动为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最后,再次对张正东代表的建议表示感谢。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051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人事选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