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47号关于细化辽宁环保立法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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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建复[ 2018 ]055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47号建议的答复

 

刘桂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细化辽宁环保立法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环保治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把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民生工程进行全面部署,围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硬指标和省政府巩固气工作目标,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经全省上下不懈努力,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10 %,完成国家大气十条目标;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20%,优良天数比例为75.8%,两项指标均超额完成十三五年度环保约束性指标。2017年采暖季,我省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83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一采暖季分别改善18.6%25%,优良天数比例为80.8%,同比上一采暖季提高14.9个百分点。在实施冬季供暖的北方15省(直辖市)中,我省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位居中等偏上。持续出现的好天气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幸福感明显增强,媒体称赞辽宁蓝是不可替代的软实力。

辽宁蓝来之不易,省委、省政府打了一套组合拳,瞄准目标,精准施策,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挂帅,及时督办工作进展。

2015年冬季,我省出现了大范围重污染天气,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原省委书记李希、原省长陈求发分别主持召开省委136次常委会和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专题研究大气治理工作,强调把雾霾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重点研究治本之策,坚决打好雾霾治理攻坚战;主管省长多次召开工作部署调度会议,亲自指导工作开展,全力应对重污染天气。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提出实施9大工程4项措施,包括高效一体化供热、气化辽宁、清洁能源推广、燃煤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城市全覆盖、绿色交通、秸秆综合利用、工业提标改造和监测预警九大工程,以及强化预案执行、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目标考核四项措施,为我省大气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民生第一,冬病夏治,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

我省把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拆除作为打响大气治理第一枪,将其列为省政府年度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一是省环保厅督导各市全面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清单,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燃煤小锅炉的拆除和综合整治工作。二是辽宁省环保厅与住建厅密切配合,组织各地制定详细的燃煤锅炉拆除计划,在解决出口前提下开展拆除工作。特别是在拆除供暖锅炉上,首选区域一体化高效供热,拆小并大;在供热能力不足、管网覆盖不到的地方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推广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如地方确实存在区域热源不足、管网无法覆盖、无蒸汽源等情况,为确保生产生活,市政府可向省政府提交延期淘汰申请材料,并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现存锅炉达标的运行监管。三是推进北方清洁取暖,加大煤改电工作力度。通过延长用电谷段时间、明确省电力公司负责红线外配套电网的投资建设、建立煤改电供暖电力交易机制等优惠政策,持续稳步推进煤改电。目前,我省供暖面积共计12.52亿平方米,天燃气供暖只有640万平方米,地源热能等清洁能源供暖面积4286万平方米,煤改电供暖面积442万平方米,在保证冬季供暖的前提下,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近两年,我省连续得到环保部支持,20162017年共争取资金7.97亿元,同时,我省配套出台了淘汰燃煤小锅炉奖补办法,对完成拆除任务和超额完成的市进行补贴,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市予以奖励,对未按计划完成拆除任务的市严肃问责,同时予以经济处罚,极大地促进了小锅炉拆除工作。在2016年拆除5965台的基础上,去年又拆除燃煤小锅炉6986台,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燃煤锅炉拆除任务。2013年以来,累计拆除17612台,基本消除了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

(三)全面推动工业企业提标改造。

我省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工业提标改造工作。2013年对32家钢铁、电力等央企188个项目实施限期治理。20148月报请省政府对全省40家未全面完成提标改造任务的央企和省企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全省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共有102台,24564MW安装了脱硝装置。新型干法水泥窑共有39条安装脱硝设施,其中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的共有24条。全省目前35吨以上工业燃煤锅炉以及65吨以上燃煤锅炉均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并全面推动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工作,倒逼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我省共有符合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热电联产机组57台,已有46台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减排二氧化硫8.48万吨,氮氧化物2.26万吨,烟粉尘1.39万吨,其余11台机组改造工程正在施工,预计年底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同时,积极协调东北电网、省电网公司等部门,理顺电价核定程序,对完成超低排放的企业给予发电奖励。印发VOC整治方案,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推动全省共509家企业启动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完成石化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607个。

(四)大力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严控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我省进一步加大高排放机动车整治力度,环保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划定环保绿标区,加强路检路查,以执法倒逼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大连、沈阳、铁岭、葫芦岛等市相继出台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政策,采用经济补贴政策引导双轨并行,有效推动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工作。2016年,国家对我省的考核任务为21.5万辆,我省实际淘汰22.1万辆;2017年指标为10万辆,我省实际淘汰14.5万辆,两年均超额完成考核任务,蓝天工程实施以来,我省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04.9万辆。

(五)疏堵结合,大力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我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严控秸秆焚烧,取得明显成效。一是秸秆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升。预计2017年全省农作物秸秆产生量约3200万吨,除去损失理论可收集量约2710万吨。据统计,截至10月底,已还田或离田利用量约2090万吨,利用率77.1%,预计到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可达84%二是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完善,收储能力明显提升。积极探索推广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农户的模式,重点解决收储运体系建设的瓶颈问题。2017年,全省新建秸秆收储点、收储中心370多个,新增收储能力290多万吨。其中,阜新惠农热电投资建设了收储量30万吨的超大规模秸秆收储中心,为全国之最。三是秸秆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2017年,新增秸秆粉碎还田机具保用量1500多台,作业面积增加330多万亩;新增秸秆青黄贮窖70多万立方米,可消纳秸秆70多万吨;新增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场50多个,秸秆热解气化集中供气站5个,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站1个,可消纳秸秆90多万吨;新建(扩建)年秸秆利用量10万吨以上龙头企业8个。四是加大督察力度,严禁秸秆焚烧。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省各市全部建立并落实了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省环保厅建立秸秆禁烧巡查工作机制,每年春秋两季秸秆焚烧重点管控时段、重大会议和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期,均安排省环保厅牵头、各厅局配合的督导组、巡查组,对各地市的秸秆禁烧工作予以督查、检查。20162017年,累计对147个乡镇政府、村组织进行了通报批评,对乡(镇)、村主要领导行政问责644人次,通报批评269人次,约谈140人次,诫勉谈话109人次,党内警告处分54人次,免职9人,处个人罚款27.68万元。

20162017年,我省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取得较大进步,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火点较2015年同期(363个)分别下降了56%51%,避免了由于秸秆焚烧带来的污染叠加,减少了秋冬季节、特别是供暖期开始后污染天气。

(六)深化面源污染治理,防治扬尘污染。

为进一步改善全省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省政府提出建筑施工等扬尘整治以六个百分之百为目标,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在全省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典型引路,全面推进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安全防护标准化,提升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二是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关键环节。要求施工现场都要有围挡,对围挡的密度和高度提出了要求,达到既美观又实用。要求施工现场实现净化,施工工地现场硬化和绿化并存,建筑垃圾定点排放,施工用土防尘网遮盖,施工材料整齐堆放。工地外运输减少环境污染,工地出入口配备出场运输车辆冲洗喷淋设施,运输途中采取覆盖措施。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省住建厅设立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群众举报不文明施工行为。对于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单位予以曝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工、暂缓支付安措费和罚款等处罚。

(七)大力推进依法治污。

制度建设是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根本,为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辽宁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2017年我省全面加强地方环保立法工作,出台修编了两部地方条例。一是20175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81日开始实施。条例为我省转变大气环境管理模式,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201712月,《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21日起施行,1993年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新环保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共七章七十三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

(八)加强督导督察,严格执法检查。

一是省政府将巩固气作为2017年度重点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和经济工作报告,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硬任务和硬指标。二是中央环保第三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集中解决了一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展。三是针对不同时段的防治重点,开展专项督察,省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形成了污染防治的整体合力。省政府先后下发了三次环境保护工作督察通知,特别是去年10月初,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督察方案的通知》,为秋冬季抗霾攻坚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四是实行约谈制度,对环境质量恶化和综合指数排名落后的市,由省政府副省长约谈市政府分管领导,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时限。

二、下一步工作

目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绩十分脆弱,稍有放松,环境质量极易反弹。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运输为主的交通结构短时间难有根本性改变。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和扬尘污染仍然严重,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禁烧工作难度较大,环沈阳中部城市群环境空气质量还未得到根本好转。距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战略部署,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努力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正在制定《辽宁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瞄准十三五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制定专项作战计划,细化任务措施,强化督察督考,严格执法检查,完善保障机制。打赢八大攻坚战役,一是能源结构调整攻坚战。加强煤炭总量控制,实施区域一体化高效供热,推进清洁能源取暖,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强散煤治理,加强商品油质管理。二是产业结构调整攻坚战。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重点地区实行特别排放限值。三是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攻坚战。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提高公共交通承运比重,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四是扬尘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强城市扬尘管控,实施城市绿化工程。五是散乱污企业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六是秸秆管控攻坚战。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禁烧工作。七是大气污染科技治理攻坚战。建立辽宁省蓝天工程治理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平台。提升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八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战。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开展垃圾转运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战。

另外,结合您建议中提到的城市居民种地施用农家肥的情况,全国目前仅有长春市在2014年颁布实施了《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在城市绿地内禁止种植农作物的行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中明确规定,小区绿地由物业部门进行日常管理、规划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园林及各街办的绿化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无权占有归个人使用。如果要改变原有绿地功能,必须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物业、居委会督促无效,且城管执法无效,业委会可以以共有权起诉,要求其停止侵犯、排除妨碍。

作为省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建部门负责修订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实施)会督促参考《长春市绿化条例》增加园区绿化管控的要求。同时,生态环境部正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也会建议增加居民区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厂界浓度限值等相关要求。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424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