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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建复[ 2018 ]058号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58号建议的答复
汲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通政企边界促进资源共享,打造绿色环保新辽宁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您的建议对于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固体废物管理取得的主要进展
省政府对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高度重视,近年来持续加大力度,坚持抓住源头、全程管理,并大力推进再生资源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在保障固体废物环境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深化完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组织企业应报尽报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将所有危险废物全部纳入管理,减少“体外循环”。二是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建立管理系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转移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三是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为依托,实行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统一环境监管,通过“十二五”、“十三五”两个五年规划的努力,全省将建设21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到2020年新增利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50万吨/年。四是积极破解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管理难题,争取国家支持开展了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管理体系建设,已基本建成省市两级废铅酸蓄电池和废机油收集管理体系。五是加强对一般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顺利通过了国家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大检查,省环保、发改、工信等6部门开展了废旧轮胎等五废专项整治。通过以上措施,我省固体废物管理进一步深化,对保障全省环境安全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危险废物就近集中安全处置
对固体废物实行集中安全处置,切实防范其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明确要求。《固废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为做好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工作,我省“十二五”、“十三五”均按国家要求制定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提出了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为载体,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入园集中发展、集中监管、保障安全的管理模式。为此,全省各市积极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工作,目前已经建成16个,“十三五”还将建设5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实现了每市都有园区、每个重点石化等产业基地均有园区配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为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落户并就近处置危险废物提供了保障。2018年,我省将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10万吨以上。同时,对于企业自建废物处置设施,在依法履行环评等管理程序、满足环保要求实现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用于自身产生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对此,我们采取了积极支持态度,只要企业按要求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并保证安全处置,不需其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您提出的企业自建设施在满足自身废物处置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处置危险废物,是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是对国家现有管理方式的突破,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待正式发布后加快此项工作的推进。
三、科学推进填埋设施建设,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国家对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有严格要求,并对以填埋方式进行处置的危险废物有严格限制。为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保障环境安全,国家要求对危险废物要首先进行减量,即尽可能减少其产生,其次要尽可能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且符合填埋条件的危险废物以及以焚烧方式进行减量化处理后的飞灰,才允许以填埋方式进行处置。另外,对企业暂不能利用的废物资源进行安全有效的填埋,必须通过申报和审批才能获得批准。国家《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对填埋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防震、防渗漏、预处理、地下排水及环境监测等提出了严格要求,而且要求填埋场要立体建模,档案永久保存,即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填埋造成的环境风险。国家近期即将下达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方案》,提出要最大限度推进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将固体废物填埋量降到最低。我省“十三”五期间将在原有3座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基础上,按区域规划建设4-5座填埋设施,可以满足全省危险废物填埋需要。
同时,省政府将继续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煤矸石、粉煤灰、油母页岩、尾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适时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试点,加强本溪市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试点建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引导企业实施一批重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努力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整体水平。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7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