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87号关于确保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已建成项目后续管护运行经费以及加大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两场”建设投资力度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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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建复[ 2018 ]054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87号建议的答复

 

张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确保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已建成项目后续管护运行经费以及加大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两场”建设投资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经过认真调查,指出了当前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运行与继续深入开展垃圾和污水处置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切合实际,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对于您提出的建议,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您的建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落实。

一、关于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生态环保项目后续管护运行经费保障问题

按照省政府“大伙房水库保护区综合治理五年行动计划”要求,2011-2017年,我省累计筹措大伙房水源综合治理资金18.3亿元,其中安排抚顺市12.9亿元,主要支持大伙房水库一级保护区生态移民补偿、一级保护区退耕补偿、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改扩建、河道生态治理、湿地等生态环保项目。

(一)目前省财政经费扶持状况

对此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20148月召开第4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由抚顺市政府负责,从省里下达的生态补偿资金中优先安排环保设施运行资金,确保保护区内的环保设施稳定有效运行。为此,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考虑抚顺市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由于保护生态环境带来的财政运行困难等情况,立足辽宁省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健全财政纵向生态补偿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逐年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支持有关市县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进一步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经反复研究,制发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调整了支持范围,加大了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支持力度。抚顺市有关县区不仅享受了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区补助政策,而且还享受了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补助政策,实现了全县域进入补助范围。2017年抚顺市相关县区享受补助1.75亿元(占全省的38%),比2016年增加750万元。二是不断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政策,加大对重要生态保护地区的倾斜力度。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政策方面,2017年省财政厅重新制发了《辽宁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欠发达县、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加大补助力度;对列入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适当提高补助系数。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政策方面,2018年,省财政厅修订了《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和深度贫困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在2018年下达的第一批省级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分别享受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定额补助,贫困县和深度贫困县分别享受1000万元和1500万元的定额补助。抚顺市相关县因上述因素而增加补助4000万元,其中贫困县和生态保护区因素各2000万元。

(二)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已建成生态环保项目后续管护运行经费调研情况。

此项工作,省环保厅(省大伙房水源办)高度重视,对相关运行资金开展调研。2017年,抚顺市大伙房水源办对2011年以来抚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综合治理新建的37个项目运行维护资金进行测算,每年运行经费约5228万元。其中,污水处理项目9个,每年运行费用约1648万元;垃圾处理项目5个,每年运行费用约2178万元;水源一级区围栏封育项目每年运行费用约250万元;其他生态修复、湿地、河道治理等项目每年运行经费约1152万元。

1、关于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保障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来源首先是所在地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若有不足,再由地方政府给予补贴。一是201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明确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并规定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二是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17号),进一步要求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要在2015年底前开征;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的地区,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加大征缴力度,保证应收尽收。同时,还明确规定,各市、县政府是污水处理厂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确实不能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抚顺市各县(区)应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政府的既定政策,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应尽快按规定和要求开征,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和收费资金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运行。

2、关于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运行费经费保障问题。

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意见》,将落实经费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措施,建立了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和各级财政分担机制,其中将保洁员工资及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年度经费原则上执行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30%。运行维护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管理。2014年起,全省各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6亿元,其中,省补助2.4亿元,市承担1.8亿元,县承担1.8亿元。此项政策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全省行政村的全覆盖。从2015年起,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和投入力度,筹措和安排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3.3亿元,占经费总量的55%,比2014年增加0.9亿元,增长37.5%。其中省财政向抚顺市共拨付1632万元。

3、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一级保护区封闭管护经费保障问题。

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一级保护区封闭围栏工程共390.6公里,建成后每年运行维护费用250万元。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伙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封闭围栏和退耕土地后期管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抚政办明电[2016]9号)中的相关规定,此项经费由每年省财政拨付的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一级保护区退耕结余款700余万元中列支。同时,其他综合治理项目的结余款均应优先用于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护工作。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配合省环保厅(省大伙房水源办)等部门督促和指导抚顺市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管好用好省里下达的生态补偿资金,优先安排环保设施运行资金,确保保护区内的环保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在此基础上,如仍存在困难和问题,省财政厅将继续配合省环保厅(省大伙房水源办)等部门深入调研,加强统筹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关于加大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内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问题

我省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辽宁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做好《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辽宁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年度评价工作,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大伙房水源综合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将配合省环保厅(省大伙房水源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对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认真做好规划和项目论证等工作,统筹安排省以上相关专项资金(含省以上基本建设投资),有关情况及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同时,配合省有关部门和抚顺市政府利用好国家《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政策,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调动各方积极性,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一步解决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筹资难的问题,促进抚顺市相关县区“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一)关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投入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推进实施了一批重点规划和重大工程,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向好。随着《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省发改委将加大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力度,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拟于近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发改委将组织抚顺市、省直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二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推进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为加大对浑河上游流域水环境保护,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抚顺市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及清原满族自治县地区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特殊地区,所在地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比例参照西部地区按固定资产投资的60%执行,高于全省其他地区45%的补助比例。2017年底,组织实施了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北部片区生活污水管网工程、抚顺市南杂木镇五一河治理改造项目、抚顺市红透山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抚顺市清原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4个水环境治理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337万元。

(二)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一是《辽宁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拟于近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发改委将组织抚顺市、省直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二是2017年初,我省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列入省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了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范围。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城乡一体化建设管理工作现场会”,对垃圾分类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在沈阳、大连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盘锦市作为全省地级市试点地区,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作为全省县()试点地区,推广盘锦市、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经验。除上述地区外,各省辖市在选择的试点地区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511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