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55号关于建立浑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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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建复[ 2018 ]049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55号建议的答复

 

孙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浑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态补偿是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在改善物质能量流向,理顺生态系统内各要素关系,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生态补偿机制既是连接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的纽带,又是解决相邻区域之间以及更高层次上生态保育问题的关键。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已不仅仅是一项协调区域发展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主要手段,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我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演化过程看:该机制2009年开始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对其不断完善更新。针对辽河治理的实际情况,2010年增加鞍山的解放河丁家桥断面,2011年新增了绥中县的出县考核断面。同时,考虑到“十二五”期间,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指标和辽河流域规划的考核指标,将氨氮纳入辽河流域干流考核指标,并且将原来全年每月一个考核目标,分为枯水期和非枯水期两个目标,使考核指标更加科学化、合理化。2012年,结合辽河治理攻坚战、大浑太流域治理歼灭战、凌河治理阻击战,又新增昌图县跨界断面、支流河入河口断面以及非跨界干流断面,考核断面达到99个,是最初设置断面个数的3倍多,同时考核指标也调整为21项全指标考核。针对辽河治理摘帽工作,按照辽河2012年干流和主要支流达到四类水质的要求,考核目标进行了逐条河流,分水期的制定。超标一个类别,辽河干流断面扣缴50万元,其他河流扣缴25万元。递增超标,翻倍扣缴。2013年,考核断面数增加至108个,其中84个参与资金扣缴和补偿,其余24个只参与省政府绩效考核,考核指标仍为21项全指标,不再分水期,并实行各市例行监测数据与省预警监测数据相结合制度。同时提高了资金扣缴标准,即辽河干流断面每超标一个类别,扣缴100万元,支流每超标一个类别,扣缴50万元。2014年,断面数仍维持108个不变,并首次提出对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标的地区进行资金补偿,在原有“罚劣”的基础上“奖优”。2015年,继续执行原有的成熟考核办法,并参照省内流域断面补偿政策,对涉及吉林与我省的跨界地区昌图县给予资金补偿。2017年,针对该项机制的法律时限已过期以及河流污染变化等原因,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在原有成熟办法的基础上,对补偿机制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力求河流断面覆盖更广、考核办法更完善。

由上述该机制的演化过程可以看出,我厅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成熟与完善的路上积极探索最合理的方法和途径,从“十一五”末期单一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到“十二五”末期以“奖优罚劣”为基础的横向纵向双向支付,从单一断面单一因子考评到全流域多门类断面21项因子考评,流域补偿机制让更多的群体受益的同时,亦为上游为环境的发展做出牺牲和贡献的受损群体进行了补偿,使全流域公平合理地共享环境资源、分担治理任务。

从该项机制实施的分布情况看:目前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正在全国遍地开花,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湖南、四川、陕西、山西、河北、河南等多省份正在大力推进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我省的沈阳、大连、鞍山、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等多城市也在实施该项机制,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考虑到该项机制作为深化流域治理行之有效的抓手,我厅近年来亦对尚未建立该项机制的地区提出了工作要求,即参照我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建立本市辖区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全省、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全覆盖,势必会为下一步补偿机制向更纵深层次、更多补偿方式的发展提供有利环境,也更能对接新形势下的新环境诉求。

从生态补偿制度执行的效果看:该机制实施以来,在河流水质目标逐年严格、河流断面个数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超标断面呈减少趋势,尽管2014年辽河流域经历了63年以来最严重的旱情,20152016年持续旱情的影响依旧存在,在河道严重缺少生态水补给的条件下,全流域河流总体水质保持平稳,2017年河流水质稳中趋好,这与我省科学、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密不可分。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们提出的合理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厅将继续拓宽除流域生态补偿外的生态补偿机制,为保护水资源、森林生态资源等生态环境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地区,提供直接和间接的补偿;同时进一步完善纵向生态补偿制度、探索横向和市场生态补偿机制,使我省生态补偿更系统化、规范化、合理化。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510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