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65号关于加快调整义县古生物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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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建复[ 2018 ]056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65号建议的答复

 

苏贵宏代表:

您和其他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调整义县古生物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919日,我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县古生物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的请示》(锦政〔201785号),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厅立即组织开展工作。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义县古生物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位于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境内,涉及义县中西部大定堡、头道河、头台、前杨等7个乡镇境内,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21°06′00″121°21′00″,北纬40°25′30″41°31′45″之间,总面积238 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70.6平方公里、缓冲区30.23平方公里、实验区137.17平方公里主要保护对象为晚中生代热河生物群古生物化石及含化石地层。

二、进展情况

在审查材料中发现保护区拟调整总面积减少82.51平方公里,减少近1/3调整范围过大。其中,核心区减少18.91平方公里、缓冲区减少6.29平方公里、实验区减少57.31平方公里。同时,20178月底,我厅收到原环保部《2016年辽宁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报告》,遥感监测报告涉及义县古生物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489处问题需进行核查。128日我厅收到锦州市环保局报送的核查情况,发现保护区功能区划与省政府批复的保护区功能区划图件坐标范围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范围偏差较大。同时,保护区内存在采石场、人工设施及铁路等。201712月我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三、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调整规定》)第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名称。

根据《调整规定》第十条规定,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相关附件。

根据《调整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遥感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

四、代表建议

建议省相关部门重新论证,加快义县古生物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调整工作进度,促进化石保护和义县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涉及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理由应符合《调整规定》第六条限定要求。二是义县古生物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归口国土部门管理,锦州市政府应会同省国土部门对保护区实际区划坐标与省政府批复坐标不符的问题进行核实,明确范围边界。三是根据《调整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锦州市政府应在完成问题整改及追究处罚的基础上,按照《调整规定》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方可进入调整程序。

五、下一步打算

在完成保护区问题整改,明确保护区范围边界的情况下,我厅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52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