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16号关于在开发沿海经济带的同时保护好沿海自然环境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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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建复[ 2018 ]051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16号建议的答复

 

张治海代表:

您与朱健娇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在开发沿海经济带的同时保护好沿海自然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情况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支持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系统治理”的原则,把陆地污染源控制、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以及海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加强从海洋到河流、从入海口到流域上游地区的污染源控制,全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3年以来,全省近岸海域水质总体良好,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比例在75.6%94.7%之间。2017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以优良为主,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2.6%,比2016年提高7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点位优良比例89.3%,比2016年提高11个百分点,高出年度目标14.3个百分点。全省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保持稳定,功能区达标率在93.0%96.5%,达到国家“水十条”考核目标。

二、已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陆域环境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多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1.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一是鼓励发展集约化、高科技、低污染产业。认真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沿海地区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201569)要求,推动沿海地区产业向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方向发展。2016年,大连市完成投资1176.4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36.3%二是严格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2013年以来,我省在锦州湾西海工业区、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盘锦辽东湾新区等涉海大型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对优化生产力和区域布局,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沿海地区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发挥了应有作用。三是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3年以来我省审批的22个海岸工程项目,在涉海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准入条件,重点在规划协调性、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努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一是深入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今年19月份,我省纳入国家考核的7条入海河流均值达标。对大旱河、连山河、沙河、五里河、熊岳河等5条劣V的入海河流实施“一河一策”,通过截流、清淤、治污、生态治理等措施消除劣V类水体;截至目前,已完成五里河整治,其他河流整治正在全力推进。二是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截至目前,全省共排查确认入海排污口210个,需整治68个,已完成65个,其余正在加快整治中。三是加强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控制。通过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等,努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

3.加强海上污染控制一是积极创建绿色港口。2016年,成立辽宁港航绿色交通省工作推进小组,推广集装箱场桥“油改电”等项目的应用,取得初步成效,大连港被交通运输部确定为创建绿色港口主题性示范企业;营口港完成鲅鱼圈港区54#58#泊位船舶岸电项目和紫丁香轮船载高压岸电系统改造项目,年替代燃料量2000余吨标油,二氧化碳减排量共7000余吨。二是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先后开展船舶强制报废和船舶冲滩拆解排查和船舶防污染监管专项工作。通过船舶登记系统筛查,完成了在辽宁省各港口登记的“十三五”期间应改造和淘汰的船舶清单。经排查,目前辽宁沿海无冲滩拆解行为。三是积极推进海水生态养殖。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快推进养殖权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池塘标准化改造。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水产良种的覆盖率。加强防疫、检疫和养殖环境监测。通过上述措施,拓展海水养殖空间,减轻环境压力。

4.努力保护海洋生态。一是严格陆海生态红线管控。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先后完成黄、渤海域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实行生态环境一票否决。二是积极开展海洋和渔业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先后建立了大连长山群岛等9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面积达10.8万公顷,形成点面结合、功能齐全的海洋保护区格局。全省现有双台子河口海蜇、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渔业保护区11处,辖海域168.170万公顷,渔业水域保护率为24.7%。组织实施现代海洋牧场建设,在适宜海域建设人工鱼礁区,开展鱼、虾、蟹、贝、蜇等人工增殖放流,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增加渔业资源。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和管理评估,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监管,编制《辽宁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办法》。三是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要求,保护自然岸线。坚决执行《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积极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作为对沿海各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严格执行“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占补平衡”制度。四是加大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力度。2014年以来,开展了盘锦双台子河口滨海湿地、葫芦岛觉华岛、营口团山沙滩等38个海岸带、海岛、岸滩生态修复项目,将红海滩、典型地质遗迹、原生砂质海岸、重要滨海湿地等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海岸线作为严格保护区域。整治修复岸线长度40.2公里,有效保护了自然生态岸线和公共亲水岸线。2016年,锦州市深入实施海岸带专项整治九大工程,完成58项整治任务,海岸环境有较大改善,陆源污染实现有效管控,海岸带保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五是开展“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2016年,争取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支持,在大连、盘锦和锦州实施“蓝色海湾”生态整治修复。2015年以来,全省共整治修复海域面积100余平方公里。通过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栽种翅碱蓬,建设生态栈桥,开展近岸滩涂整治,全省近海湿地生态系统破碎化的问题得到缓解,增加了近海湿地面积,近岸海洋生态功能和渔业资源正在逐步恢复。

5.严格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一是加强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印发《辽宁省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辽宁省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沿海6市颁布了市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二是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目前,省级、市级、港口三级应急体系已经建立。编制了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手册。截至目前,共开展溢油、化学品事故应急等各类演习演练10余次。三是严格海洋环境执法监察。扎实推进“海盾”、“碧海”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海洋工程和违法倾废活动,加大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入海排污口排污、海洋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规范海洋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安全。2014年以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7832人次,车辆6603台次,行程639396公里,船艇1173航次,航程70266海里。查处案件60起,办结55起,罚款1400余万元。展海洋陆源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排查企业3421家,查处企业272家,下达行政处罚889.33万元,移送案件24件,取缔“十小”企业39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建议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对我省如何更好地开展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我们将结合实际工作切实加以落实。

(一)进一步推动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通过采取促进沿海地区重点产业优化布局、推进工业项目入园建设、促进重点产业集约发展、加强重污染行业整合提升、加快发展生态型产业等措施,促进沿海地区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减缓沿海地区资源环境压力,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耗资项目建设,更好地保护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

(二)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目前,我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等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定期对全省沿海6市,共计60个国控点位开展近岸海域枯、丰、平三期水质监测。对每期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每季度省环境保护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近岸海域水环境监测信息,直排海监督性监测信息和入海河流环境监测信息。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监测、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海水监测、近岸海域海水监测、养殖区监测,适度增加监测站位,提高监测频次,准确掌握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状况。

(三)严格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以维护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建立“海域流域-控制区域”三级水污染控制体系,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最严格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坚决遏制岸线资源过度开发利用。严格限制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重点行业资源消耗和排污强度标准,实施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工业化城镇开发必须控制在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全力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四)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017年,我省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和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辽水防办〔20177号)明确要求,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为推动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在确定全省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整治清单的基础上,定期调度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多次现场检查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督导各市加快建设进度。截止20183月,沿海地区尚有6家未按要求完成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任务。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督导,定期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工作专项督查,加快未完成任务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完成工业集聚区“一园一档”建设工作,严格查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及违法情况,将其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考核体系。

(五)升级改造落后工艺的污水处理系统。目前,我省已编制了《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末期全省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目标任务、设施建设规模及保障措施。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下发了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全省共计划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56座,其中沿海城市28座,已基本完成38座,正在实施提标18座。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规划要求,全力督导我省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这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后,将对近岸海域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我们相信,有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我们一定能做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用环境质量改善的良好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辜负全省人民的期望!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416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