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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建复[ 2018 ]053号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12号建议的答复
李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不良企业夜间偷排废气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主要做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把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作为民心、民生工程进行全面部署,围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硬指标和省政府“巩固气”工作目标,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明显改善。其中,全省上下多措并举,在重点工业企业整治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民生第一,冬病夏治,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
我省把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拆除作为打响大气治理的第一枪,将其列为省政府年度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一是省环保厅督导各市全面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清单,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燃煤小锅炉的拆除和综合整治工作。二是省环保厅与省住建厅密切配合,组织各地制定详细的燃煤锅炉拆除计划,在解决供暖热源前提下开展拆除工作。特别是在拆除供暖锅炉上,首选区域一体化高效供暖,拆小并大;在供热能力不足、管网覆盖不到的地方,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推广“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2016年和2017年,先后淘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5965台和6968台,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锅炉拆除任务。2013年以来,累计拆除燃煤锅炉1.7万台,基本消除了建成区燃煤小锅炉。
(二)全面推动工业企业提标改造
我省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工业提标改造工作。2013年对32家钢铁、电力等央企188个项目实施限期治理。2014年8月,报请省政府对全省40家尚未完成提标改造任务的央企和省企,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电力行业目前已对全省102台套燃煤发电机组安装了脱硝装置。水泥行业对39条新型干法水泥窑安装了脱硝设施,其中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24条。燃煤锅炉方面,目前全省35吨以上工业锅炉及65吨以上供暖锅炉均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正在全力推动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工作,倒逼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针对符合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全部57台套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实施并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同时,积极协调东北电网、省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理顺电价核定程序,对完成超低排放的企业给予发电奖励。印发VOC整治方案,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推动全省共509家企业启动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成石化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607个。
(三) 大力推进依法治污
为加强地方环保立法工作,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8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为我省转变大气环境管理模式,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提高环境标准,2017年,省政府针对VOC排放监管滞后和镁制品企业污染严重的问题,启动了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通过制定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淘汰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环境治理。
(四) 稳步推进涉气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2017年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范围调整为钢铁、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目前已有485家重点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联网工作。同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辽蓝天发〔2017〕2号)要求,目前全省20吨或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已有1350台锅炉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部门可以对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24小时监控,并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重要线索,对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实施处罚。
(五)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
2013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围绕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农村环保”四大工程,保障环境安全,环保、公安初步建立起了执法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了系列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省环保系统共立行政处罚案件1.04万起,罚款8.72亿元,累计办理按日计罚案件281起(罚款4亿元)、查封扣押370起、限产停产285起、提请地方政府取缔关闭环境违法企业1851家。案件查处数量位居东北三省第一,全国前列。全省87个有处罚权的县(区)实现适用《环保法》相关配套办法案件“全覆盖”,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六)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
目前我省环保系统已经实现多渠道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了12369环保举报投诉热线、12369微信举报平台、信件、电子邮件和网上投诉等方式的受理网络,沈阳、大连等重点城市将环保举报热线与12345市长公开电话进行整合,实现24小时接听和受理群众投诉。同时规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程序,形成受理、转办、查办、督办、反馈、通报、公开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成效
经全省上下不懈努力,2016年,我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79微克/立方米,首次超额完成国家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全省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同比均有所改善。特别是进入供暖期以来首月(11月1日至30日),全省PM2.5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同比大幅改善。其中PM2.5降幅最大,平均浓度为38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41.5%; PM10平均浓度为71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26.8%;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改善38.0%和17.5%,优良天数比例为92.4%,同比改善19.3%。
截至2017年12月25日,我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76微克/立方米,相比基准年2013年下降了11.6%,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10%的终期目标。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针对我省燃煤污染突出的问题,继续推进燃煤锅炉拆除工作。明年我省将淘汰燃煤小锅炉2503台,在全部淘汰建成区燃煤小锅炉的基础上,基本淘汰工业园区和县域建成区10吨及以下(沈阳为2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同时,进一步完善集中供热,加大力度整治散煤燃烧污染,按照 “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推进燃煤锅炉改造,促进散烧煤炉具改造,促进洁净煤和型煤的推广。二是加强环境科技支撑保障。调查我省大气源排放清单,查清大气污染原因,建立高效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各市科学制定达标规划。三是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继续完善全省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网络。对全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497家重点排污单位,10家在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1344台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按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联网工作。四是提高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在线数据审核机制和监测、监控、监察联动机制,联合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通过信息共享严厉打击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做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制数据支撑工作。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动态管控系统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工作,便于环保部门和公众监督,引导排污单位守法、诚信、自证清白。五是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结合“双随机”和“排污许可证制”等制度的实施,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运用“绿色信贷限制”等经济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惩戒力度,严厉打击不良企业偷排偷放行为,使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美好的生活。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落实细化您提出的工作建议,同时我们恳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共同把我省大气污染昂志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0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