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7号关于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水源保护区经济发展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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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环建复[ 2018 ]063

 

签发人:李德民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7号建议的答复

 

孙本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水源保护区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支持水源保护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2004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意见,我省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并根据公益林等级、权属类型、面积等因素对公益林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到目前全省已有3600万亩的国家级公益林、847万亩省级公益林和1193万亩天然林纳入中央或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国有权属公益林,国家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5元提高到每亩10元,地方级补偿标准已2009年的每亩3.5元提高到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权属公益林,国家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5元提高到每亩15元,地方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3.5元提高到每亩7.5元(自然保护区每亩10元)。辽阳县生态公益林面积为50.4万亩,辽阳县国家级公益林年补偿资金由244万元提高到717.5万元,增长34%;辽阳县省级天然林年补偿资金由5.6万元提高到11.5万元,增长48.7%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有力地支持了我省各地区积极发展特色经济林和森林中药材、森林食品基地建设,形成了铁岭榛子、丹东板栗、朝阳大枣、建昌核桃、辽东红松籽、林下参、刺五加等一批特色产业基地。目前,全省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开发基地已达2200多万亩。

2、农业政策。

首先,大力推进无公害有机农产品发展,开展无公害有机农产品认证,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一是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省农委对市农委绩效考核,以此拉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二是部分市县出台奖励补贴的扶农惠民政策推动无公害有机农产品认证。三是综合示范县、安全县等项目建设带动无公害有机农产品认证。四是从上至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压态势及农产品销售门槛的不断提高,推进无公害有机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大力发展观光农业,推动生态旅游发展。一是充分挖掘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乡村旅游方面的价值,开展特色产品休闲农业节庆,特色农产品体验观光园区等活动。二是推进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体育等深度融合,改造一批休闲农业村庄道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培育一批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休闲农业专业村、休闲农业园、休闲旅游合作社。三是引导和帮助休闲(观光)农业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四是继续开展休闲农业示范县和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创建等工作。

3、畜牧养殖退出政策。

开展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省级分别投入“以奖代补”资金2192万元、1549万元,完成了抚顺市境内大伙房水库准保护区88家、本溪市桓仁水库准保护区58家畜禽规模养殖场“一场一策”生态化改造升级工作。完成废弃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146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共饲养生猪1.5万头、鸡144.5万只、牛0.24万头,粪便污水实现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每年可减排污水4.9万吨,粪便污水充分腐熟作为肥料资源化还田利用15.2万吨,生态效益显著。

4、生态补偿政策。

20157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大伙房水源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与生态补偿实施意见》,提出省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保护区内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省财政安排一般转移支付用于支持保护区内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同时明确了省直相关部门在向上申请资金和安排省级资金时,应向保护区内倾斜等政策,但横向生态补偿方面没有实现突破。

201612月,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在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做出了明确安排:推动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协商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进跨行政区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超标补偿工作,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继续实施跨市供水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以大伙房、桓仁水源为重点,积极推进饮用水源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鼓励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

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制发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规划〔2017893号),优化调整了支持范围,加大了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支持力度。2017年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4.65亿元,比2016年增加0.46亿元,增长11%。全省(不包括大连)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配转移支付资金7750万元。以辽阳市为例,2017年共拨付551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478万元直接拨付到辽阳县级财政,用于提高汤河水库保护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2017年省财政厅重新制发了《辽宁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基〔2017578号),明确规定: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加大补助力度;对列入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适当提高补助系数。在省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政策方面,2018年,省财政厅修订了《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在2018年下达的第一批省级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分别享受了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定额补助。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关于采取合理的水源地保护补偿措施问题。

省财政厅将继续与省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一是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汇报,努力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二是积极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加强统筹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我省重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再上新台阶。

省环保厅将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做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的细化、落实工作,将我省跨市饮用水源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尽快建立起来。

2、关于制定全省统一的保护区外迁补偿标准问题。

2015年,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339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搬迁工作,凡由省财政安排搬迁补助资金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文件结合具体补偿内容,进行评估确定。由各市财政安排搬迁补偿资金的项目,具体标准则是由各地方政府参照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际补偿数额需按政府与被搬迁人签订的合同金额执行。

3、允许环保达标等企业进驻准水源保护区问题。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如市县地方政府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则应依法执行。

省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外,没有禁止发展其他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将环评结果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省农委按照《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加发〔20182号)要求,把高质量发展作为根本要求,把绿色发展作为指导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主攻方向,引导产业由资源消耗型向环境友好型转变。结合我省实际,将推进引导建立低碳、低耗、循环、高效的绿色加工体系,支持环保设施齐全的企业、环保达标的企业、无污染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驻准水源保护区。

省旅发委将努力推进水源保护区旅游业发展。一是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快编制水源保护区的区域旅游专项规划,规划立足以生态保护、环境教育及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发展绿色经济。二是包装和策划一批水源保护区绿色科技型重点旅游项目,坚持科技引领和支撑水源保护区旅游业发展。三是指导水源保护区建立旅游绿色环境保护体系,坚持在水源保护区推行环境设施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水源保护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用环保绿色理念推动的旅游道路、旅游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厕所建设。

省畜牧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准保护区内养殖业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

衷心感谢您对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保护区经济发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能够继续予以关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525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