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辽宁 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应对 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建议 (第1421324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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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同意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4〕40号 签发人:金起龙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辽宁
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应对
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建议
(第1421324号)的答复
贺国春代表:
感谢您对海
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我厅认为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辽宁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应对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建议,站位高、问题分析深刻透彻、工作建议中肯,符合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实际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更好推动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领导多次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研究制定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推动 辽宁振兴发展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要工作内容。沿海6市及省(中)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陆海统筹,河海共治,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近岸海域水质以优良为主,优良水质基本稳定在90%左右,较“十三五”平均值提升2个百分点,特别是自2023年9月以来,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持续稳 定在92%以上,2024年春季94.5%,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多年来,监测的主要海水浴场水质达到优良水平。海岸带保护与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十四五”以来,整治修复滨海湿地 1562公顷,整治海岸线16公里,以海湾为单元的治理模式 逐步形成。大连金石滩湾、星海湾、丹东大鹿岛、营口白沙湾、盘锦辽河口段、锦州滨海段、葫芦岛止锚湾等一批重点海湾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公众亲海空间品质得到极大提升。
二、有关建议的工作情况
(一)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监测。一是实施近岸海域水质 预警监测。“十四五”以来,我省在近岸海域布设海水水质 监测站位156个,开展春季、夏季和秋季水质常态化监测和评价工作。自2023年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近岸海域水质按月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从多年监 测情况看,水质超标问题主要集中在辽东湾顶部辽河入海口近岸海域,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二是持续开展近岸海域核与辐射监测。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安排和点位布设,每年春、夏、秋开展水质和沉积物放射性核素在相关海域活度浓度水平。从监测情况看,我省近岸海域海水和海洋生物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海水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低于《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规定的限值。三是实施重点风险源监测。在恒力石化、松木岛等主要石油化工密集区所在附 近海域开展预警监测,切实防范石油等化学品泄漏入海,危及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二)完善海洋生态灾害监测体系。一是印发《辽宁省 2021-2025年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方案》,明确“十四五” 时期设置固定调查监测点位,开展近海生态趋势性调查监测,全面掌握我省近海生态类型、分布、基础特征及年际变化趋势;评价生态状况,查找生态受损问题和面临压力,为保护海洋生态安全边界和公众健康提供科学支撑。二是开展常态化的赤潮、浒苔绿潮、水母、褐潮灾害早期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生态预警信息。三是持续开展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 测。针对辽宁典型生态系统特点,选取辽河口、鸭绿江口滨 海湿地、长山群岛海岛、锦州湾开展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从监测情况看,鸭绿江口滨海湿地、长山群岛海岛生态系统 一直处于健康状况,辽河口滨海湿地、锦州湾两个典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况,主要表现在底栖生物质量和数量偏低。
(三)加强海水产品质量监管。一是开展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治理,出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出台海《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逐步推动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和尾水排放不达标项目退出养殖。二是连续4年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五大行动”,促进水产养殖生态化,集成示范一批重点推广的养殖品种和技术,2023年推广海水池塘多营养层级立体养殖技术模式18万亩,累计培育认定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骨干基地41个。三是在沿海六市重点推广池塘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技术模式,实施参、虾、贝、蛰等立体养殖,提高养殖综合效益,形成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养殖新格局。四是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监测。以“菜篮子”生产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及大型养殖场、养殖大户为重点开展质量抽检,重点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禁(停)用药物残留,2023年抽查产地水产品550批次,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总合格率达到99%。
(四)严格船舶压舱水监管。一是严格落实海关总署工作部署,针对来自日本港船只携带压舱水在我省水域排放, 已在部分口岸试行开展压舱水生物安全监测,实施航行船舶开展船舶压舱水核辐射监测,坚决把牢国门安全。二是对进入辖区海域的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和沉积物管理情况实施 监督监测,主要包括证书文书、船员对压舱水管理操作、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压舱水和沉积物接收处置情况等,要求船舶在符合公约规定条例的海域进行压舱水置换、排放的压舱水中存活生物含量公约要求,并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 、有关建议的总体安排
一是强化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继续开展近岸海域水质预警监 测,按照国家有关安排部署,统一开展近岸海域核与辐射监测, 依法依规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开相关监测评价结果。持续加强重点海域赤潮、绿潮、水母等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
二是强化海洋生态安全防范。继续加强外来船舶压舱水的监 管,重点强化做好来自日本港船舶压舱水生物安全监测。组织做 好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实施19类动植物及其产品疫病监测,严 格检疫查验监管,加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查验,严厉打击濒危 野生动植物制品走私违法活动,加强实验室技术保护能力,不断提升海关守护国门安全的能力水平。
三是做好涉海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妥善处置12345辽宁省政务服务热线、群众信访、新媒体等反映的海洋环境保 护相关问题,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涉海环境信息,引导公众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生态环 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是积极做好生态安全的宣传贯彻。利用全国首创喜玛 拉开雅“国门生物安全之声”官方品牌电台,发布国门生物 安全系列有声故事,开展进校园、进社区等“十进”国门生 物安全宣传教育。过专家解读、网站专栏、6.5环境日等形 式开展广泛宣传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让海洋生态 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共同守护海洋,保护海洋。
联系人:李金龙
联系电话:13386861080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4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