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出台 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项目审批的指导性意见的建议(第142164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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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环建复〔2024〕42号 签发人:金起龙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出台
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项目审批的指导性意见的建议
(第1421641号)的答复
李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项目审批的指导性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条例颁布实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充分结合辽宁实际,2018年我省颁布《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颁布《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述两个《条例》,是我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等讲话精神的重要保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关于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相关要求。同时,两个《条例》也是我省深入贯彻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和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观音阁水库水源保护情况
观音阁水库是本溪市区和本溪县最重要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以来,本溪市严格落实两个《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回头看”以及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涉及观音阁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的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达到国家销号要求。强化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建设一级保护区围栏工程和视频监控,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对库区淹没用地进行了全面退耕,实现土地退耕3000亩,营造水源涵养林1600亩。
通过本溪市不懈努力,观音阁水库水源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水质监测结果显示,近年来,观音阁水库水源水质稳定达到国家要求的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为本溪市和本溪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提供了有力保障。尽管如此,观音阁水库水质仍存在不稳定因素,尤其是总氮长期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V类标准,保护好观音阁水库水源仍需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任重道远。
三、其他法规和政策文件关于采选矿的有关规定要求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调整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矿山开发,采取预防保护、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推广节柴改造、太阳能综合利用等减少薪柴砍伐的新能源建设,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第十一条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第十二条规定,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2016年)6.3.1要求,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6.3.2要求, 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
四、我国其他地区有关规定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5日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山采石、采矿、选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综上,《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提升我省水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省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持续巩固和加强,水源地风险防控能力水平也将得到大幅提升。我们认为,在各项工作进一步取得显著成效后,修改和完善《条例》将更加符合实际。
衷心感谢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和保护区内经济发展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希望今后您继续予以关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徐洪涛
联系电话:62788765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4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