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 编辑:生态环境执法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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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决胜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完成“双20”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现就群众关心的环境违法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我们将为以案示警,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违法排污企业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全省各排污单位要引以为戒,自觉守法。

 

1. 锦州市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2020年1月12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太和大队对锦州某有限公司肉类食品加工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西南侧排放的进入城市管网前段总排口的污水,超过《污水排入城镇管网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

 

2.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日,因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由于自动监测设备伴热管老化短路,自2月20日起,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4#焦炉排气口处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的自动监测数据长时间在20-30 mg/m3范围内浮动,随后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浓度开始处于恒值状态。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该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且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12万元罚款。

 

3.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因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总排口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自2020年2月10日起,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虽然该企业已将设备故障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但未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且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万元罚款

 

4.鞍山市海城鹏程镁矿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现场检查,鞍山市海城发现海城市鹏程镁矿有限公司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与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