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 编辑:生态环境执法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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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专项执法行动,精准查处和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将2020年全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全省排污单位要引以为戒,务必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法经营。

 

1.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2020年4月29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分局执法人员对于宏伟在千金乡高家村小红沟借用的场地内检查时发现,于宏伟将储油槽中废油渣倾倒自行挖掘的土坑中,该土坑未做防渗漏处理,根据2020年5月19日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废油渣多处点位样品检出有石油烃成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标准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举报线索,举报有个人未经环评擅自处理工业垃圾,将朝阳鞍钢集团脱硫使用后的白灰即工业垃圾承包下来,根本没有处理工业垃圾能力,实际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仅仅寻找偏僻山沟随意倾倒,污染环境。接到案件举报线索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涉事的企业为朝阳昌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与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签订《脱硫灰处置合同》后,未按合同规定合法合规处置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265平方米烧结机产生的脱硫灰,而是将脱硫灰倾倒在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平顶山村的一个自然形成山沟里,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执法〔2019〕42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朝阳昌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倾倒固体废物数量巨大,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整改措施态度和时限等因素,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适用高限罚款额度,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朝阳昌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倾倒、丢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灰)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对已经倾倒的脱硫灰清除干净,恢复倾倒地点的原始地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对朝阳昌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目前朝阳昌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缴纳10万元罚款,并对倾倒的脱硫灰进行全部清除,恢复倾倒地点原貌。

 

3.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2020年5月12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东洲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和平正操作车牌号为AN8211的吸污车,向高新开发区水渠排放污水,污水来源是乙烯大楼的生活下水,乙烯大楼的生活污水井容积约0.5m3,吸污车内污水约0.5吨,该水渠流入东洲河,最终进入浑河。辽宁环科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吸污车内污水的监测结果为COD浓度1920mg/l,氨氮浓度14.3mg/l,石油类浓度986mg/l。按照《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OD为50mg/l,氨氮为8mg/l,石油类为3mg/l,污染物超标366倍(污染因子超标倍数叠加之和)。石和平涉嫌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202061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4#焦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618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保证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告知其若拒不改正,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针对4#焦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违法行为,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23日,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企业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4#焦炉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255万元罚款

 

5.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2020年6月19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锦州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煤场的围挡设置不严密,堆放的燃煤未进行有效覆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2万元。

 

6.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类

2020年6月24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相关文件。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