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8日
  • 编辑:生态环境科财处信息
  •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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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资环〔202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提高资金管理质量,按照预算管理和审计工作要求,我部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改造、农村地区运营补贴;”。  

  二、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农村地区运营补贴根据实际改造完成户数,并按照采暖度日数分档测算。”将第二项、第三项改为第三项、第四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