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8日
- 编辑:生态环境科财处信息
- 来源:财政部
财资环〔202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提高资金管理质量,按照预算管理和审计工作要求,我部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改造、农村地区运营补贴;”。
二、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农村地区运营补贴根据实际改造完成户数,并按照采暖度日数分档测算。”将第二项、第三项改为第三项、第四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2年9月12日